达晓律师事务所

特斯拉与拼多多纷争中那些耐人寻味的细节

2020-09-03 13:54:31

作者:邓勇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dengyong@daresure.com

2020年7月中旬,拼多多APP上出现百亿补贴Model 3万人团的活动页面,团购商家宜买车预告将于7月26日开团,万人团价251,800元,5人成团。

 

2020年7月21日,特斯拉官微发布声明,强调未与宜买车或拼多多有过任何合作,如消费者因团购活动产生任何争议或权益受损,特斯拉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8月14日,媒体报道一名参与拼多多团购的武汉车主被特斯拉拒绝交付车辆,该事件持续发酵至今。

 

本文拟整理几个关键问题,结合公开渠道报道的一些事件细节,从法律实务角度稍作分析,为各位读者聊增谈资。

 

 
 

消费者究竟是团购买车还是委托买车?

既然特斯拉已经明确表态没有与拼多多或宜买车有过任何合作,那么拼多多及宜买车怎么才能向团购成功的消费者交付车辆就成为一个大家都很好奇的问题。从媒体报道的对话截图[1]中也能发现,消费者(或媒体)对此颇为关注。

 

 

 

如果上述截图属实,那么宜买车的客服的答复中至少有两处与已知客观事实不相符:一是“特斯拉只是授权我们出售这款车”已被次日特斯拉的官微声明给否认;二是“这款车只有五台。您不相信您可以到我们公司来看看,或者我们的门店”也被随后团购成功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给否定——“他一次性向拼多多万人团活动的组织方宜买车全额缴纳了25.1万元的购车费用。缴费之后没过几天,宜买车的工作人员就和他联系并索要身份证等资料,以帮助他们在特斯拉的官网进行注册,下订单。“之前他们就说过,是我自己和特斯拉进行接触和交付,他们不参与。”该车主表示。“官方注册和下订单都是用我的信息。”这位车主透露,具体的交易流程是,拼团成功后,把购车款25万多一次性缴纳给宜买车,然后由宜买车的工作人员代为下单,并缴款最终购车金额27万余元,然后车主签合同,最后是8月13日前往特斯拉门店接收交付车辆”[2]。

 

如果再回过头看看宜买车在拼多多上的活动页面截图[3]

 

 

 

就会发现,团购宣传时说的可是团购买车,而且宜买车客服说的也是“特斯拉只是授权我们出售这款车”!这场事先张扬的团购活动什么时候如同月亮的脸一样偷偷的改变了呢?

 

在成团之前,活动页面和客服表态均能证明宜买车是向拼团成功的消费者出售特斯拉Model 3。从法律角度来看,也就是消费者与宜买车之间成立汽车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掏钱25万买车,宜买车收钱后负责交车,法律关系清晰明了;但在成团之后,宜买车显然并没有备好现车用于交付给消费者,而是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去特斯拉官网注册下单,这样一来事后操作与事先宣传就明显不一样了。对于这种没备好现车就敢吆喝开团的情况,往小了说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是有权要求宜买车赔偿损失的;如果再加上宜买车客服明显失实的陈述,这就涉嫌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能获得特斯拉授权、没有备好现车出售)而导致消费者做出了参加团购的错误意思表示,往大了说涉嫌欺诈也不是没有可能,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如果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那理论上这三倍赔偿加退换原款就已经超过100万元,都够买三辆Model 3了!

 

所以,这次拼多多团购活动的定性相当关键!消费者参加的到底是团购买车活动还是委托买车活动,本次团购活动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是欺诈等情形,一方面取决于当时客观材料的展示情况,另一方面取决于这些客观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留情况,当然最关键的还是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如果消费者就是坚持要享受拼多多2万元补贴的Model 3,那也无可厚非。

 

 
 

宜买车以消费者名义向特斯拉下单构成“订单转卖”吗?

首先说宜买车能够以消费者的名义向特斯拉下单买车吗?答案是可以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代理”,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现行《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那有读者可能会问了,消费者参加拼多多活动是团购买车不是委托买车啊,消费者没让宜买车代理下单那也行吗?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知,这个时候主动权是掌握在消费者(即被代理人)的手上的,如果消费者不予追认,那这下单行为以及后面的购车合同就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如果消费者追认了,这购车合同就在消费者和特斯拉之间产生效力了,而现实中消费者也是选择了追认。所以说在消费者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前提下,宜买车代理消费者在特斯拉官网下单买车是可行的。


根据公开媒体报道,特斯拉援引了一条被称为“订单转卖”的条款而拒绝向消费者交车。我们在特斯拉的《汽车订购协议》里也能看到有这么一条“禁止转卖;停产”条款:“Tesla直接面向最终客户销售汽车。对于任何我司认为其目的是为了转卖的订单或者有其他非善意目的的订单,我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您下订单后,如果订单中的产品、功能或配置选项停产的,我司也有权终止订单并退回您的第⼀笔付款。

 

 

 

如果宜买车以自己的名义下单购车后转售给消费者,那特斯拉适用该条款解除合同并无障碍(暂不考虑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据公开报道的信息可知,宜买车是使用消费者的名义和信息实施的注册下单行为,而该行为在获得消费者的追认后就对消费者产生了法律效力,注意此时汽车订购协议的买受方是消费者而不是宜买车,且截至目前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该消费者有转卖车辆的迹象,所以该转卖条款想适用于消费者是存在一定难度的,这可能也是众多网友称之为“霸王条款”的原因吧,毕竟适用起来会显得颇为牵强。

 

 
 

特斯拉还能拒绝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吗?

这个问题可以拆分成两个小问题,第一个是特斯拉能够拒绝与团购成功的消费者签约吗?第二个是已经签约了特斯拉可以拒绝向消费者交车吗?咱们来逐一分析解答。

 

针对第一个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和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确立了平等和自愿两大基本原则,既然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自愿,那么任何一方都享有不予订立合同的权利,直白地讲,消费者和特斯拉都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也都有拒绝交易的自由。当然上述基本原则也有例外的时候,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从该条规定即可看出,如果特斯拉符合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没有正当理由”两个法定前提,就很可能不再享有拒绝交易的自由了。

 

针对第二个问题,也就是目前消费者和特斯拉已经签约,而宜买车也代表消费者支付了车价全款,且“订单转卖”条款又难以适用的前提下,特斯拉是不是只能选择向消费者交付车辆了?其实并不尽然。纵观本次购车交易的前后过程,可以梳理出以下关键事实:

 

1. 特斯拉在7月21日发布的官微声明[4]显示,特斯拉明确表示没有与拼多多或宜买车进行合作、也没有向拼多多或宜买车销售车辆。从该声明可以明确看出,特斯拉不愿与该团购活动参与者进行交易。

 

 

 

2.在特斯拉声明过后,宜买车在使用消费者的信息在特斯拉官网上注册、下单及支付车款时,并没有向特斯拉透露消费者和宜买车之间的关系[5]

 

 

 

 

3. 特斯拉是在由于消费者说漏嘴了的一句话,才发现是参加拼多多的活动团购成功的消费者——“交付前的例行对话,我就说漏了。特斯拉的人问我第二笔款是谁缴纳的,我说是拼多多的工作人员。”该车主说,他们听到这句话后才开始怀疑这笔订单是拼多多上的团购订单,并最终拒绝交付。”[6]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七条将诚信原则列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但通过上述报道所反映出来的相关事实,可以发现诚信原则在上述交易过程中并没有获得遵守。仅从理论上看,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欺诈的事实,那么受欺诈的一方是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如果说实施欺诈行为的并不是合同对方而是第三方,那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同样如果能够证明上述欺诈事实的存在,受欺诈的一方也还是有途径讨回公道的。

 

当然,在上述事件中还折射出不少有价值的法律问题,比如在面对类似挑战时,经营者有哪些防范措施可以选择?不同行业的经营者是否也会有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境时又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值得各方思考回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