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从编剧起诉《隐秘的角落》看编剧署名问题

2020-09-03 13:53:00

作者:王莉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li@daresure.com

王先生和杨女士诉称,二人与网剧《隐秘的角落》的摄制单位签订了《网剧编剧聘用合同》,约定摄制单位聘请二人担任网剧的编剧,并负责创作其中8集分集大纲及剧本。二人认为,《网剧编剧聘用合同》基于摄制单位自身原因终止,摄制单位承诺最终播出的网剧所用剧本不会使用二人的工作成果。网剧播出后,二人发现剧中存在大量桥段、台词、人物塑造、运镜等内容使用了此前向摄制单位提供的属于二人的独创内容,认为摄制单位和出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二人遂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将网剧摄制单位和出品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

 

一部大火的影视作品随后陷入编剧署名权纠纷,似乎已经成为热播剧的魔咒。笔者借由《隐秘的角落》一案出发,浅谈编剧署名权。

 

 
 

剧本是谁的

摄制单位与编剧签订《网剧编剧聘用合同》,在摄制单位与编剧之间实际上建立了委托创作关系,编剧创作的剧本实为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剧本的权利归属首先按照《网剧编剧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剧本的著作权归编剧所有。根据目前的实务操作,编剧聘用合同一般会对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有明确的约定,归委托人所有的情况居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比较少见。

 

 
 

编剧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为著作权人身权的一项[1]。《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因此,即使剧本的著作权不属于编剧,但编剧对其创作的剧本仍享有署名权。

 

编剧署名权的实现与一般作者署名权的实现有明显区别。影视作品的诞生离不开剧本,而剧本源自于编剧的创作。编剧署名权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编剧作为文字剧本的作者对剧本享有署名权,其署名权的表现形式与一般文字作品相同,体现为在文字剧本上直接署名作者或编剧;二是编剧对影视作品享有署名权,其署名权的表现形式为影视作品中的字幕。

 

由于剧本一般只在剧组内部流通,较少公开出版,因此在影视作品上以字幕形式署名对编剧来说尤为重要,常见的编剧署名权纠纷也多是围绕影视作品上的署名展开。

 

 
 

编剧参与了剧本创作一定有署名权么

根据南都全娱乐的采访报道,王先生与杨女士是中途加入编剧团队,并在编剧孙浩洋和卡卡西的工作成果上开始进行工作。在二人工作期间,二人非单独创作,而是和与团队其他人一同开展工作。二人之后又退出编剧团队[2]。对于这种多人创作、几经修改的剧本,参与了剧本创作的编剧是否一定享有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编剧对其参与创作的剧本是否享有署名权需要看:编剧是否进行了创作;其创作的剧本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这两点必须同时符合。

 

在吴迎盈诉苍狼天下侵害作品署名权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在判断吴迎盈是否对涉案剧本进行了创作时,应排除苍狼公司提前提供材料中所包含的内容。经过比对,双方确认在人物设置上,冯三、女小偷、刘光头三个人物是在苍狼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没有而吴迎盈新增设的人物……由此可见,苍狼公司最终拍摄的《十指连心》剧本中采用了吴迎盈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法院认定吴迎盈是涉案电视剧的剧本作者之一[3]。

 

在胡强、刘桉诉刘和平、天风海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对于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的实现应当与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与合同约定的创作对价相匹配,如果仅仅是参与了创作或者说付出了劳动即享有署名权的话,则必然会推导出一整部电视剧剧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参与创作者一句话、一段话,也要为其署名编剧的结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4]

 

回到《隐秘的角落》一案,根据诉状及相关采访,王先生与杨女士确实参与了剧本的创作。《隐秘的角落》改编自紫金陈的小说《坏孩子》,这种改编作品对编剧的独创性要求远高于原创剧本。如果二人的创作成果不具有独创性,即使编剧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依然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下的独创性表达,二人自然没有署名权。除需对二人创作成果独创性进行判断外,由于二人中途退出,二人参与创作的程度和深度也应当在本案中予以考虑。如二人参与程度和深度十分有限,二人主张署名权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结语

在影视项目中,编剧中途退出、项目组临时换人频有发生。为了减少潜在的纠纷和争议,建议双方在事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细化与编剧创作的相关约定,以明文约定的方式提前规避风险。在实践操作中,双方均应注意对资料底稿的保护,在交换信息时避免采取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