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覆盖式加贴食品标签的合规问题讨论

2020-05-11 12:57:58

作者:罗超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luochao@daresure.com

近些年,随着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愈发重视,各种食品安全标准不断革新,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范也随之不断发展完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同时,伴随着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也在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中外文食品标签的衔接转化与合规也成为了食品进口中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成品一体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在很多时候就会出现滞后于食品安全标准而不合规的情况。

 

由此,越来越多的商家出于便捷、节省成本的考虑,采取了单独印刷制作、统一在原有食品包装上覆盖粘贴单独的食品标签的生产模式。具体而言,大体可分为两类情况:一、对于进口食品,以单独印制的、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加贴签覆盖原本的外文标签,从而达到合规的目的;二、对于与原本旧食品包装一体的、存在错误或者已不符合最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以整体加贴新标签的方式覆盖原本的旧食品标签,既节省了制作新食品包装的成本,同时达到了食品标签合规的目的。但在实践中,上述两种覆盖式加贴食品标签的模式,均存在合规上的法律风险。

 

 
 

一、如何解决中外文标签对应性问题

对于以中文食品标签覆盖原本外文食品标签的食品,在合规当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中外文标签在具体内容对应性上的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称GB7718)第3.8.2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第4.1.6.3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4.1.10规定,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十四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对于GB7718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GB7718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GB7718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从上述规定总结,对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我国存在以下要求:一、对于GB7718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属于自愿标注项,可以豁免标注。而恰恰是第一点要求当的“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导致了实践中大量标签不合规的争议产生。

 

就所谓“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有部分观点认为,“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应当强调中文、外文的逐字逐词的对应,二者需要有严格的对应关系;而另有观点认为,“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强调的是内容上的匹配性,允许因需要满足GB7718以及中国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而存在的修正,而导致的部分内容差异。实际上在实践当中,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并非对于外文标签的直接翻译,经常存在需要对外文标签进行修正的情况,如:原本外文标签存在印刷错误,需要通过中文标签对其进行修正;或者因国内外对于标签规定的不一致,需要按照GB7718以及中国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外文标签进行调整,典型如外文标签中常出现的最佳食用期、赏味期等内容,即不符合中国对于食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要求,必须进行修改。因此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中外文食品标签之间的严格一致性势必导致中文标签的不合规,陷入两难的境地。

 

而对于上述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际上也存在着执法标准不一致的尴尬,“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对于“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应当从更宏观的对于食品标签的监管目的理解。之所以认为食品标签重要,并对其严格监管,原因在于食品标签是反映食品真实情况,体现食品真实属性的重要媒介,对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其最为根本,也是最为核心的要求,就是需要真实、客观。对于前述提及的通过中文标签对进口食品外文标签进行修正的情况,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当刻板的按照严格一致的标准要求中外文标签的对应关系,应当以食品标签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为基准来进行判断,如果确实是出于真实反映食品的属性的目的,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中外文标签不能完全对应的情况,只要在主要内容上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应当认定为标签合法。

 

 
 

二、以整体加贴方式进行“纠错”是否合法

说完了进口食品标签的问题,再来看前文提到的覆盖式加贴食品标签的另外一种情形,即以整体加贴新标签的方式覆盖原本的旧食品标签,以达到对原本标签纠错的目的。然而,这种贴标方式是否构成了违法篡改食品标签?

 

最典型的问题,如GB7718第4.1.7.1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显然根据这条规定,对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是不允许进行加贴的。然而,单独对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加贴确属违法,但是如果是整个食品标签都单独加贴的,完全覆盖了原本的旧食品标签,这种情况是否合规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但对于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可以作两种理解:第一种是食品包装原本印有标签,后又以不干胶整体加贴标签,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系属于符合GB7718的规定;第二种是食品包装原本并没有印有标签,后以不干胶形式整体加贴标签,才是属于符合GB7718的规定。对于前述“以整体加贴新标签的方式覆盖原本的旧食品标签,以达到对原本标签纠错的目的”的情况,如果适用第一种理解,则可以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其符合GB7718规定的依据,但如果适用后一种理解,则显然不能适用该规定,此种操作将存在被认定为违法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以整体加贴新标签的方式对于原标签进行修改,尤其修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内容,是否构成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其关键还是需要从是否存在误导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判断。对于整体加贴新标签对原本的旧食品标签进行了完全的覆盖,正常情况下无法看到原标签内容的情形,应当认为不存在通过篡改标签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此时可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认可。

 

 
 

三、小结

我国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范和管理还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无论是从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还是从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更新,都在体现着国家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当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重视起来,在严格保障食品质量的同时,也要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更新迭代是非常快的,不断地会有类似本文讨论的新的法律问题涌现出来。只有紧跟市场发展,不断充分学习新规定,才能减少法律合规风险,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