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需要等待复议申请期限届满吗?

2020-04-09 14:46:11

作者:蔡锟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caikun@daresure.com

一句话要点

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应当等待复议申请期限届满。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诉讼法》相矛盾吗?

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规定可见,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时,其申请的时间起点应当是相对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以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届满。

 

但是,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乃至向前追溯,我国原《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与前述现今之规定在内容上并不差异。

 

可见,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认为非诉执行的申请时间起点应当是相对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

 

那么,文义上的矛盾已经出现,复议申请期限届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时必须考虑且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问题并非是问题

虽然前述文义上的矛盾确实存在,但是实践中却很少会发生。

 

对于未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因为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是6个月,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是60日,因此,起诉期限届满时复议申请期限必然已经届满。

 

对于申请了行政复议的情形。当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审理期限是60日,并且复议决定作出后的起诉期限是15日。因此,相对人从其提出复议申请起算到复议决定作出后的起诉期限届满,也仅有60+60+15=135天,约四个半月,远低于相对人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

 

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起诉期限届满,复议申请期限乃至复议审理期限都已经届满,故《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期间上已覆盖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申请非诉执行也必须等待复议申请期限届满

所谓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有下三种类型:

 

其一,是法律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且规定的起诉期限短于复议申请期限;

 

其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救济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即复议前置;

 

其三,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不服行政行为时的最终救济,即复议终局。

 

此三种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都具有涵盖或排斥起诉期限的效能,若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仅依据起诉期限起算执行申请期限会产生巨大矛盾。

 

此时,《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起诉期限”应当理解为包含复议申请期限在内的法定寻求救济的期限。

 

因为非诉执行与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不同,其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其所执行的行为需要经过法院的初步审查。因此,虽非诉执行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实现,但为了司法的中立性和终局性,在实现前述效力前亦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救济权。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样是行政相对人据以实现救济的渠道,并且即便当事人不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起诉而申请行政复议,除非复议终局,否则其仍然有权在复议决定作出后继续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将复议申请期限包含在“法定起诉期限”范围内,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非诉执行申请期限规定的立法目的。

 

对此,立法机关亦有同样观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法工委复[2001]17号)中明确:“如果当事人自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超过15天未起诉,超过60日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旧《环境保护法》已经被修订,对环保处罚决定起诉期限为15日的规定已被删除,但是该答复仍然有效,其中展现的立法机关的态度亦应遵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1998]法行字第1号)中,也明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在“申请非诉执行也必须等待复议申请期限届满”这一论点上,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