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疫情发生之后,剧组该如何正确复工呢?

2020-03-19 10:10:13

作者:李甜甜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litiantian@daresure.com

历来,剧组暂停导致的损失以及恢复难度都被行业从业者们视为大劫。最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摆了月余的各影视拍摄基地开始结合政府防控管理政策的要求逐步恢复运作,其中,横店影视城于2月10日发布的复工通知,自2月13日起,演职人员在春节期间一直在影视城旗下酒店集中隔离、集中管控、连续满14天的剧组可以申请复工。复工需要经影视城所在镇乡(街道)审批同意并报产业园区管委会备案。除横店影视城外,同属热门影视拍摄基地的浙江象山影视城、青岛东方影都、上海影视乐园也于2月下旬起陆续开园并接受剧组复工申请。这种慎重但积极的信号,无疑给焦灼等待的影视从业者和制片公司带来希望。在经历了疫情的大考后,剧组如何开始有序复工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在疫情尚未结束前复工的剧组应该采取哪些防控措施呢?

据报道,因疫情滞留横店影视城的剧组有30余个,剧组人员高达6000人,其他影视基地的情况也相差无几。虽然大部分的影视基地提供了减免住宿费、摄影棚租金及向群众演员发放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与剧组们共克时艰,但庞大的开支和严重滞后且无法规划的拍摄进度将成为制作成本与风险突升的绝对值。但恢复拍摄本身并非易事,主管部门以及拍摄地的疫控管理要求是否满足?人员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疫情期间复工所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

 

参考行业内的相关复工指引[1]以及影视基地对复工申请的评估标准,在疫情持续期间,建议准备复工的剧组应至少从如下几个方面制定和执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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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剧组人员的措施

首先,自拍摄地以外的地区返工的剧组人员须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的集中隔离且无异常后方可开始工作,来自疫情尚未得到控制地区的人员建议劝其暂时不返工。其次,剧组应指派专人负责每天汇总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并及时向拍摄地管理机构汇报。如发现人员出现发烧或身体异常,应立即对其进行隔离,及时上报并安排就医。

 

另外,所有剧组包括在停拍期间人员一直安置在影视基地的剧组,均应该对员工进行疫情防控知识的培训,有些拍摄地还要求剧组人员必须全员参加疫情防控知识考试并获得满分方可通过申请。

 

还有,在剧组员工的居住与用餐方面,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并且人员应实行错峰用餐与分散用餐。

 

有关交通的措施

剧组应实行居住地点与拍摄地“两点一线”的路线管理,并应在每天使用前后对自用交通工具进行彻底消毒,或使用拍摄地点统一提供的已消毒的交通工具。尽量减少外出物资采购的次数,且采购剧组所需物资的车辆不应用于接载参与拍摄的剧组人员。

 

在拍摄区域内的措施

 剧组将严格控制没有当天拍摄工作和无关人员进入拍摄区域内,进入拍摄地点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并佩戴口罩,演员在表演以外时间需佩戴口罩,进入拍摄区域的人员之间应尽量保持安全距离。拍摄场地内应配备充足的清洁消毒设施与物品,并及时对其做好消毒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参与拍摄的人数还应符合拍摄地的要求,如横店影视城要求不多于20人,北京地区的要求为不多于50人。为了符合该等要求,建议剧组协调拍摄计划,在疫情结束之前拍摄需要参与拍摄人数较少的戏份,如需要聘请群众演员,建议优先聘请疫情期间未离开拍摄地的演员,并在拍摄期间对群众演员的居住与用餐进行统一管理。

 

 
 

二、 待疫情结束后再复工的剧组会遇到哪些问题并该如何应对呢?

也许是认为疫情期间复工难度较大,目前来看,大部分原地待命的剧组选择了暂不申请复工,在居住地打磨剧本或提前开始后期制作。还有些剧组为减少开支,在拍摄地发出停拍通知后不久或苦撑了一段时间后选择了暂时解散剧组。那么,对于这些等待疫情结束后再复工的剧组,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并该如何应对呢?

 

我们认为可能出现的是演员的档期冲突问题、场地或设备器材租赁到期的问题,以及剧组人员的费用支付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应从疫情在法律上的认定,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说起。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问题接受相关采访时作出回应: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高院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受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列举,主流意见归纳为如下几点:

 

1)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主张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还是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量合同条款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以及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及范围后进行个案认定。

 

2)在当事人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时,坚持“原因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重点审查疫情与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疫情系违约行为的全部原因,则在此范围内可以认定为全部免责,但金钱给付义务除外。如疫情与违约行为人自身原因构成了违约损害的发生,则应根据原因力大小判令违约行为人承担相应部分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疫情的,之前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或减轻。

 

3)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但大部分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对因疫情解除合同的问题上,基本上都体现出鼓励交易与协商解决、严格审查合同解除条件的原则。如果疫情确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并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承担损失的比例;如果疫情对合同履行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且继续履行也不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合同解除的主张,可以引导当事人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合同约定,按照替代的或补充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在上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于疫情结束后再行复工的剧组可能遇到的前述三个问题初步分析如下:

 

1

演员档期的冲突问题

在影视剧制作主体或剧组与演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往往对聘用期限的起始日、参与拍摄的天数、聘用期限可延长的天数有明确约定,特别是具备一定票房号召力的演员,由于他们演艺工作安排紧凑,往往在合同中对聘用期限有严格的限定。而对于因疫情原因停拍的剧组,也许演员参与拍摄的天数可能最终变化不大,但聘用期限仍不可避免地被延长了,复工后的拍摄很有可能与后续的档期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演员向剧组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疫情虽然是导致拍摄工作暂停、演员聘用合同中止履行的不可抗力,但疫情结束后,聘用合同并非不能履行,而且演员单方解除合同对于已经承担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制作成本的制作主体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因此,如果演员以档期冲突为由主张解除前一合同的,其主张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为减少疫情的冲击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演员在获悉剧组的复工安排或拍摄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终止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时间的公告后,尽快与后续聘用方协商变更后续工作的时间与形式并签署补充协议,如变更工作安排会给后续聘用方造成损失或增加额外成本的,双方可以协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或以适当降低演员报酬的方式进行分担。

 

如果后续工作安排因场地、审批等原因确实无法变更的,则演员应尽快告知剧组并提供与后续聘用方的书面沟通证据(书面方式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或微信等),建议剧组方面也应秉持善意体谅的态度,对拍摄计划中有关该演员的演出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尽量避开后续工作时间,演员在完成后续工作后也应立即返回剧组继续完成拍摄工作。

 

另外,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演员违反剧组规定未按时参加拍摄或中途离组致使拍摄周期延长,而恰巧遇上疫情间接导致部分拍摄内容需要在疫情结束后继续完成的,演员就该等违约行为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可免除。

 

2

场地和设备租赁合同的问题

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影视基地均发布了公告,免除剧组在停拍期间的拍摄场地的租金,并且对复工后的拍摄场地租金和拍摄器材、道具等设备租赁费用给予20%以上不等的折扣,很大程度地缓解了剧组承受的资金压力。

 

对于影视基地以外的拍摄地点,如果因疫情原因无法使用拍摄场地的,剧组作为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主张延长租赁期限并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停拍期间的租金。

 

就设备租赁合同而言,如果停拍期间剧组并未持有设备的(如出租方未提供设备或剧组已暂时交还设备的),剧组可以主张就该部分设备免除未持有期间的租赁费用。如果停拍期间剧组实际持有设备的,即使因为停拍并未实际使用,笔者认为不能据此主张免除停拍期间的租赁费用,但由于疫情期间影视设备的租赁交易也出现停滞的情况,剧组可以与出租方协商减少一部分的租金。但需要提示的是,即使降低租金,剧组对于设备的保管义务也并未减轻,剧组仍应根据设备自身的保管与维护要求将其安置于安全、清洁与防火的独立空间内,并委派专人进行日常检查,同时督促剧组人员严格遵守剧组管理规定,除专门负责保管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库房且不得在库房内或周围吸烟,以免发生火灾。

 

对于场地或设备租赁在疫情结束后复工时发生“撞期”的问题,根据前述指导意见,出租方以疫情为由向剧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除非合同确实不能履行,或者虽然可以履行,但对出租方而言明显不公平,否则该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但即便如此,为避免节外生枝导致拍摄进度拖延,仍建议剧组与出租方提前就复工后的租赁物使用安排进行协商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3

剧组人员的费用支付问题

在疫情停拍期间,演员、导演及剧组人员因为停拍无法执行拍摄工作,服务费用的给付义务虽不能因不可抗力免除,但剧组可以与这些人员协商延期至复工后的一定时间再行支付。但如果在停拍期间,如原地待命的剧组人员仍在驻地继续部分工作的,如修改分镜头剧本、“云排练”、提前剪辑的,剧组可以与这些人员协商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到期应付费用,其余部分待复工后再行支付。

 

除服务费用外,对于原地待命的剧组人员,住宿与膳食费用仍需由剧组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对于剧组暂时解散后至复工时,剧组人员往返剧组与居住地的交通费用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剧组承担。

 

令人欣慰地是,横店影视城与象山影视城均对停拍期间的剧组住宿费用给予了30-50%的折扣,横店影视城还对滞留的群众演员每人发放500元的补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剧组的开支。

 

 
 

三、疫情结束后开机的剧组还需要注意著作权授权期限是否可以延期的问题

还有一种因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制作公司获得了原著作者或著作权方的影视作品改编权及拍摄权的授权,但著作权方要求影视作品最迟应于2020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开机,否则将收回授权。在疫情发生前,剧组已经组建并做好了开机的前期筹备工作,结果却因为疫情的突发只能推迟开机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著作权授权期限已经或临近到期,制作公司可以以疫情期间无法拍摄为由向著作权方要求延期吗?

 

笔者认为,如果制作公司能够证明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做好了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筹备工作,比如剧本已形成拍摄稿,制定了详细的拍摄计划、场地、置景、器材、人员等均已选定并支付了一定金额的定金等,仅仅因为疫情的发生导致无法开机的,可以向著作权方提交上述证据并申请在不增加授权费用的情况下延长授权期限,著作权方如此时主张授权期限已到期、合同终止履行恐怕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制作公司只是为延长著作权授权期限而伪造开机证据,或者只是完成了非常前期的筹备工作,离能够开机尚有一段距离,则前述授权条件应视为未实现,制作公司的延期主张恐将无法获得支持。

 

建议剧组根据拍摄地省级人民政府不定期发布的疫情公告,提前做好开机前的筹备工作,以在疫情结束后尽快开始拍摄工作,并且应与著作权方保持沟通并保留沟通证据,避免因可能出现的著作权纠纷而产生拍摄计划搁置及资金投入无法回收的风险。

 

 
 

四、结语

本次疫情对于本就处于寒冬状态的影视行业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影视剧的停拍可能导致一些本来就是垫资拍摄的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的情况。除积极利用影视基地“抱团取暖”的优惠政策并争取早日复工外,笔者建议,还应该及时了解制作公司所在地和一些影视园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文化企业的扶持措施,如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房租通”申请房租补贴,申请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租和股权融资奖励,以及考虑在影视园区所在地设立制作公司等,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日常运营的压力。在创作上,可以通过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精品项目参与相关的评选活动来获得拍摄资金的支持。

 

如行业内的企业或个人工作者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信息并获取法律协助,本所律师愿意倾力相助,为行业回暖贡献一份力量。

 

[1]参见《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电影行业复工防疫指引(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