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北京知产法院撤销“硅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当事人关键标识有望获准注册。

2018-04-05 09:36:00

  由达晓律师事务所郭秋燕律师、王蓦璇律师代理的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2018)京73行初9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就商标复审申请重新做出决定。
  本案是一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原告深圳硅基仿生科技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告商评委在第10类:医用泵、复苏器等商品上申请“硅基”商标,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硅基”商标在第10类上的注册申请。深圳硅基仿生科技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审申请。商评委在其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36270号《关于第19037174号“硅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驳回了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硅基”二字的含义解释、在先判决及原告知名度材料等证据,以证明“硅基”商标的可注册性。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硅基”直接表示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标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故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就商标复审申请重新做出决定。
  “硅基”是硅基仿生科技公司最重要的品牌和标识,通过本诉,该标识有望获准注册,当事人的关键无形资产将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