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来自专业律师的医美避坑建议

2021-12-01 15:23:15

曹慧
达晓律师事务所
caohui@daresure.com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11大投诉热点及典型案例中》,“美容消费不‘美丽’”赫然在列,超越诸多传统商品及服务类别,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高发区域。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在为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指引的同时,也从另一角度为消费者避坑违法医疗美容的诸多陷阱指点迷津。
 
避坑  1 
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由此,单位和个人若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则一方面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一方面其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实践中,常常出现部分生活美容机构故意混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许可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或者美容医疗机构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情况。
基于此,消费者在选择美容医疗机构时,可以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查询系统查询备选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开展的诊疗科目是否在其经备案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之内。
 
避坑  
机构执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并及时将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由此,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主诊医师需同时具备:
(1)执业医师资格;
(2)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3)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经其执业所在美容医疗机构核定后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践中,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内所谓“执业医师”“美容师”等人员并不具备上述资格的情况屡见不鲜,一系列因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等严重事故也时有发生。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美容医疗机构的同时,也要注意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人员是否为具备执业资格的主诊医师,这一点同样也可以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系统来查询确认。
 
避坑  3  
药品、医疗器械未经审批或者备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由此,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批准或者备案要求,同时其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规范使用。
 
实践中,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以次充好”,使用来路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由此也滋生出一系列因使用上述药品、医疗器械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事件。
因此,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可主动要求查看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通过在药品监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扫码溯源等方式来防范不法机构使用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
 
避坑  4   
发布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医疗美容广告本质上属于医疗广告,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行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中列举了一系列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其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而制造“容貌焦虑”,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等均作为严重违法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例如,日常见到的“比三观更重要的是五官”“术后立即有效,成活率高达90%,做完后年轻十岁”“***,从全职太太到企业主管,快来和她一样完成美丽梦想”等等广告均属于此类情形。
 
实践中,包含上述违法情形的医疗美容广告屡见不鲜,关于“容貌焦虑”话题的讨论也一再冲上社交平台的热搜榜单。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作为消费者,面对林林总总让人眼花缭乱的各种医疗美容广告,能够做的就是睁大双眼、仔细辨别、摆正心态、相信科学,对于前述规定所列举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当然要坚决抵制,对于其他合法合规的医疗美容广告也仍需全面考量。
 
以上简言之,医美有风险,入坑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