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这样搭便车,最终必翻车!

2020-07-31 13:29:19

作者:邓勇、代琦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4日,小米公司旗下小米金融发布的一则澄清声明引起舆论关注。小米金融在声明里澄清,被山东淄博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的“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小米金融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强调北京海淀法院已在2018年12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变更现有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里不得再包含“小米”字样。

 

2020年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与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是驳回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

 

早在2015年10月,小米公司就发现这家成立于2015年4月的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运营一家名为“小米金融”的网站,并以“小米”之名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还在同名微信公众号中自我介绍为“小米金融以资本经营为主导,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实业投资于一体,为您提供金融管理服务”。对于这一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小米公司委托达晓律师事务所展开了法律维权行动。

 

从2015年10月发现侵权线索开始,到2016年2月将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再到2020年7月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达晓律师知产团队作为小米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历经了前后近5年的审理过程,在为小米公司获得最终胜诉结果之余,也梳理了一些办案心得,以飨读者。

 

 
 

一、行政机关核准字号≠商标侵权的“挡箭牌”

对于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变更企业现有名称并不得在企业名称里使用“小米”字样的判决结果,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表现得“十分冤枉”!其在上诉状中强调“该企业名称系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后适用的,该使用行为系凭着对行政法律及国家行政机关的高度信赖实施的,无论对普通人还是对专业人员来讲,应当判断为合法行为,不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结果,致上诉人对行政法及行政机关的法定信赖利益荡然无存,行政机关还可信吗?可靠吗?”!这一系列色厉内荏的质问转化成大白话就是——工商行政部门都批准我用“小米”字号,你一审法院凭什么说我违法了!就算违法那也不是我的错!这锅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背!

 

这一充满情绪和口号的自我辩解看似有理,实则反映了被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曲解和漠视。那么该如何正确解读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现有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回答得明明白白:

 

1

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就一定合法安全吗?

原则上是安全的,但不合法的例外情况在所难免!由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这就说明经过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只能确保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会出现同行业重名或相似等情况,而对于辖区以外是否会重名或相似、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有重复或相似等情形,登记主管机关无法核查。所以即使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获得了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登记,也不能证明该企业名称就能高枕无忧。

 

2

通过复制或模仿知名注册商标而来的企业名称该如何处理?

法定结果是停止使用,变更名称!针对这种搭便车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规定的很清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海淀法院就是依据该条规定判令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变更现有企业名称。

 

3

当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保护在先权利是基本判断标准!在现实案例中,不只有企业名称模仿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模仿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模仿企业名称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保护在先权利”作为司法裁判标准,即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企业名称,形成在先的权利受到保护;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的规定也体现了相同处理原则。

 

山东小米金融一案深刻反映了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环节与使用环节之间的差异:企业名称的审查核准受限于登记机关主管辖区的地域范围,但企业名称的使用却会由于互联网的广泛传播而轻易打破这一限制。所以,一方面初创企业在核准企业名称时不应抱有侥幸投机心理,而是应当诚信经营,合理避让在先商标及商号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现行的企业名称核准制度也应当跟随网络大数据的蓬勃发展而与时俱进,尽快打破现有审核机制的地域限制,将全国范围内的在先商号和注册商标(文字商标)纳入到审核范围之中,通过技术手段将攀附投机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实现净化市场、规范竞争秩序的初衷。

 

 
 

二、维权要及时、正义不迟到

在商业互联网时代里,商业活动呈现跨地域、跨时间甚至跨语言等新兴特征,知名企业通过长期经营积攒获得的良好口碑为可靠产品提供了最好的“背书”,由此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但也正是因此而招致了不少初创团队对知名品牌的攀附,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从而达到浑水摸鱼的不良企图。

 

达晓团队在本案公证保全取证阶段就发现,在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里,有用户在2015年9月17日发布了一条“我为什么没有额度,从小米1到现在的小米4都用过,在小米网消费几万元,你们看着办”的留言,这条留言清楚证明了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企图诱导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小米公司存在一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两审法院的采纳。

 

尽管小米公司在发现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在第一时间就积极采取了法律维权措施,但令人遗憾的是,此举并没能阻止对方进一步实施涉嫌犯罪行为:2020年5月,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发布通告,称正在侦办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业务员栾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年7月3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再次发布通告,表示正在侦办山东小米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请张店区集资参与人员报案。

 

从社会价值层面来反思本案,能带给我们更多的启示:一方面,类似小米公司这样的知名企业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不但是对公司私权的保护,同样也为广大消费者构建了避免受骗上当的屏障,从而起到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司法环境能够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维权保护途径,那么类似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这种不法行为能够更快得到遏制,涉案损失也很可能因此而减少,本案的社会价值更能得以彰显。

 

 
 

三、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除了上述法律实体问题外,本案在一审程序中还发生过一个小插曲。北京海淀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向被告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寄送诉讼材料时却被对方多次拒收,导致诉讼程序难以如期进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由于送达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送达文件未能实际签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但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常与工商注册地址存在出入,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格外注意。谨慎起见,达晓团队的两位合伙人律师于2016年8月18日专程奔赴山东省淄博市进行现场调查,最终核实了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号后院三楼,并将核实情况汇报给了海淀法院;在收到达晓团队的反馈后,本案的一审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不顾舟车劳顿,亲赴山东淄博完成了直接送达手续,使得本案的首次庭审最终能在2017年元月如期举行。

达晓团队借此提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应诉技巧,特别是各地法院正在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逐步推进关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相关规范文件,在电子送达日趋普及的情况下,逃避不应该是遭遇诉讼企业的优先选择,在这个问题上面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才是最优策略。

最后借用小米创始人雷军先生总结的七字诀“专注、极致、口碑、快”,达晓律师团队希望能以专注的态度、极致的服务、良好的口碑,让每一个客户在司法案件里更快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我们为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