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被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如何“自证清白”

2019-07-25 13:18:44

作者:祝文莉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zhuwenli@daresure.com
 

笔者最近参与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自然人A声称其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已注销公司C的股东,C公司于2015年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注销。现A因被C公司的债权人追偿公司债务而得知被冒用身份一事,遂提起行政诉讼。在公司已被注销情形下,被冒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权利救济途径,引发笔者的下列思考。

 

 
 

一、出现被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的制度原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条例在不同章节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要求。《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1]中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司对其申请工商登记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背后的原因是为了放松市场准入管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交易进行,优化营商环境。登记审查的目的在于确认公司的主体资格并产生公示公信的效果,其中并不存在对其日后如何进行交易活动的考虑。[2]登记行为的核准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当然的公信力。登记信息公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但并不能完全阻挡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获取登记许可的行为。

 

 
 

二、被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

 

被迫履行法定出资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系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取消验收资本的要求,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不负有缴纳注册资本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相关解释[3],尤其是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被冒名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此时,被冒名股东就有可能受到无辜的牵连。

 

2

 

无法注册新的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当事人被冒用身份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则不可以再次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应对刑事责任追究

如果被冒名登记的公司涉嫌对单位犯罪采取“两罚制”的犯罪,既要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虽然被冒名股东根本不可能参与刑事犯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但作为对外公示的公司股东,在公司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配合侦察机关的调查,可能要消耗被冒名股东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被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

1

 

行政诉讼

以文章开头提及的案件为例,C公司虽已注销,但并不意味着A所涉股东登记行为不可以被进行合法性审查。C如果认为股东登记行为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依然有权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登记行为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的权益主张不再受司法保护。因此,被冒名股东得知其被冒用身份的事实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救济权利。

 

由上文可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仅需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为了治理和清除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下发《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条规定了“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冒名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被冒用人可以同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司法实践中,被冒用人可以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法院在审查公司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依法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到诉讼程序中。若第三人提供了被冒用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材料,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被冒用人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时,需要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同时可以向法院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证据材料。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涉案登记行为知情和参与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判决撤销。若公司已被注销,则法院可以视情判决确认涉案登记行为违法。

 

2

 

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将从被冒名股东有无成为公司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共担公司经营风险的意思表示,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分配、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被冒名股东在被动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后,可从其主体资格证明如何被获取,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中的签字或盖章的真伪,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等多角度进行举证,并作出合理解释。若已进入执行程序,被冒名股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王贵松: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基准——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评析  《交大法学》2016年第3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