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优酷胜诉!法院首判百度网盘应采取事前预防侵权措施(附判决书)

2019-12-05 09:46:47

 

【判决要旨】

1. 考量是否及时删除不宜以特定时间“一刀切”,应根据最终实际效果判断,百度虽然对侵权链接的断开率当日达到64%,次日达到78%,三日达到91%,但综合考虑未及时断开的绝对数量(超过24小时仍有近4000条、超过两天逾2000条、超过三天近千条)及作品热播期等因素,认定百度未尽及时采取断开措施的义务,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断开侵权链接并非免责的充分条件,否则将陷入“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再断开”的反复循环中,难以制止持续侵权和权利人损失扩大。优酷公司提出的涉及关键词屏蔽、MD5值、视频指纹比对等技术均较成熟并为业内广泛使用,百度公司事前采取合理措施遏制侵权既有技术能力亦有成功经验,且并不会对百度用户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故无论其事后断开链接是否及时,百度公司没有通过合理的预防措施遏制侵权,也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百度公司作为网盘经营者,其对涉案链接中含有用户UK值的相关信息应当知道具体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数量,但其缺乏对侵权用户采取措施的标准和机制,放任用户反复侵权,或对严重侵权的用户延迟采取限制和封禁措施,造成优酷公司损失扩大,百度公司应就该部分损失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 根据优酷公司举证证明的涉案作品的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授权使用费、各平台播放量、侵权行为处于作品热播期、侵权链接数量不断增长、侵权持续时间长等因素,可确定优酷公司所受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50万元,结合各方面因素裁量确定赔偿金为100万元。

 

本判决系人民法院首次明确网盘服务商有事前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遏制侵权的义务,仅被动的”通知-删除”义务已非网盘服务商的免责充分条件,该判决的意义在于将纾解此前实务中“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再断开”带来的循环维权困境,更加适用于新技术条件下的互联网业态,亦是响应和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提出的“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的目标要求。相信该案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领域的争议有正面助益。

 

 
 

【维权工作介绍】

此案由本所林蔚律师和王莉律师代理,得到了优酷公司法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全力支持,历经逾10次庭审,收集提交104份证据,终获胜诉判决。简要介绍原告的举证和说理工作如下:

 

一、 权利人的权属证据

 

二、 涉案作品的知名度

  • 热搜指数、播放量及宣传报道情况以树立红旗标准

  • 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关联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 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 持续70天向被告发出78次预警和通知删除函,涉及17378条侵权链接

  • 向被告发出的涉案作品的MD5值

  • 向被告发函指出的反复侵权用户的ID,及向法庭说明通过侵权链接即可识别反复侵权用户的信息

  • 用户在各大社交平台上转发侵权链接的情况

 

四、 百度网盘的技术机制

  • 向法庭介绍网盘技术的基本情况和对上传文件的检索、识别技术

 

五、 百度网盘的商业模式及注意义务

  • 向法庭介绍网盘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 结合百度文库案例,对百度网盘的高度注意义务进行同类说理

 

六、 对业内事前预防合理措施的介绍,及百度公司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 关键词检索及屏蔽技术介绍

  • MD5值概念及技术介绍

  • 视频指纹比对技术介绍

  • 百度公司已经掌握的文件检索技术介绍(袋鼠遥控案)

  • 百度公司确认使用的MD5值技术

  • 百度云网站掌握的人工智能和视频指纹内容审核技术的介绍

  • 百度公司展示的其采取合理措施的技术能力和成功经验(《芈月传》案)

 

七、 原告损失及被告获利证据

  • 涉案作品的版权采购费用

  • 涉案作品的转许可费用

  • 涉案作品的宣传费用

  • 涉案作品的热播期间,及各平台播放次数

  • 涉案作品的广告收入

  • 侵权链接的数量及逐天递增的趋势

  • 证明百度网盘在个人网盘市场占有率的报告

  • 百度网盘的收费模式和广告展示

  • 第三方网站对百度网盘涉案链接的访问次数统计

  • 律师费和公证费

 

八、 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学术论文等参考资料

 

【判决书全文】(扫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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