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赔偿新高:知名汽车自媒体诋毁商誉,长城汽车获赔逾百万(判决书首发)

2020-04-09 14:54:31

在经济下行与自媒体空前繁荣交织的复杂背景下,广告、软文、测评视频、直播等倾向性评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商誉和公众的消费决策,也出现了大量的纠纷,尤其在竞争激烈的汽车和智能手机领域。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优秀的民族汽车品牌之一,其中VV7型号的SUV备受消费者欢迎,“大飙车”是国内车评界的知名自媒体,以发布拆车测评视频和尖锐的评论风格闻名,双方就该款车型的拆车测评言论的真实性发生争议。达晓律师敏感地抓住“大飙车”在自媒体公众号运营过程中存在宣传和销售汽车周边产品的行为,并详细论证了其同业竞争者的主体性质,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民法,成功说服法院。海淀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删除其“大飙车”微信公众号及在其他平台开设的“大飙车”账号内发布的涉及长城汽车不实言论的文章,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长城汽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55,520元。

 

本案由本所林蔚律师、郭秋燕律师代理,是继本所代理小米公司诉“建华wei业”微博博主名誉权侵权案获同类案件最高判赔后,创造性地挖掘证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自媒体的不当言论,再次刷新同类案件判赔额记录,望能对涤除网络“水军”乱象有正面帮助。

 

(关注公众号“达晓律师事务所”回复“39009”获取本案完整判决书)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ysjsciGSc37_FMqiOppJg

 

 
 

【判决摘要】

 

 
 

【裁判要旨】

  1. 关于长城汽车公司与素美微尚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应考虑各自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因素。本案中,长城汽车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素美微尚公司工商登记范围包括销售汽车和汽车配件;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大飙车”中实际销售车辆、汽车周边产品、除甲醛产品。已可以证明素美微尚公司与长城汽车公司之间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并且素美微尚公司自述的经营模式有可能影响汽车购买者的注意力和购买力,与长城汽车公司有可能存在商业利益冲突,构成竞争关系。

     

  2. 关于素美微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法院认为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及相关截图、文字不符合实际,其发布的信息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损害了长城汽车公司的商誉。理由具体包括:其一,就双方争议的VV7车辆内的甲醛含量问题,素美微尚公司在明知车内甲醛含量检测有相应标准的情况下采取了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检测方法,因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也应当受到质疑;其二,素美微尚公司在明知其检测结果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发布信息时仍然使用带有明显贬损性和强烈导向性的标题和内容误导公众;其三,素美微尚公司除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大飙车”、新浪微博账号“大飙车一拆车”中发布上述涉案视频外,还在其他各大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具有广泛传播该信息的目的,并且实际上扩大了信息传播范围;其四,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和文章已经引发社会公众对长城汽车公司以及其汽车产品的负面评价。因此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信息已经对长城汽车公司及其产品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3. 关于损失的认定:导致某一车型销量发生变化的因素众多,在无法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将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基本案情】

1.原被告主体信息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SUV制造企业,于2003年、2011年分别在香港H股和国内A股上市。旗下拥有哈弗、长城、WEY和欧拉四个品牌,是优秀的民族汽车品牌之一。

 

被告素美微尚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是知名汽车评论自媒体“大飙车”及相应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相应账户的运营者,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其微信公众号除向公众推送文章外,还开设了车商城,通过车商城对外开展车辆销售业务。

 

2. 案件背景

 

2017年6月,长城汽车发现“大飙车”在互联网各大媒体平台、视频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搜狐视频、爱奇艺视频、腾讯视频、车家号、爱卡汽车论坛、56.com、乐视、太平洋等平台)中发布数篇名为《长城VV7这台车有“毒”地板甲醛含量直接爆表!》、《线束凌乱甲醛超标,长城VV7“面子”工程的杰出代表》等涉及长城汽车产品的测评视频,视频开头以“大飙车-大拆车”为标题,部分视频下方还配有文章,视频和文章中通过对长城汽车旗下产品长城WEY VV7汽车进行车门材质测评和车内甲醛检测测试,对该款汽车所谓“测评结果”进行不实评论,使长城汽车企业及其产品形象受到了负面影响。

 

 
 

【争议焦点】

一、关于长城汽车公司与素美微尚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从原告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原告经营范围中的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配件的销售、售后服务;润滑油、汽车服饰、汽车装饰用品的销售;汽车租赁、上牌代理、过户代理等服务,与被告经营范围中的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汽车租赁等业务相同。

 

从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商城中销售汽车和汽车周边、装饰用品来看,被告虽无资质,但实际存在销售整车和二手车的情况,以及除甲醛喷雾等汽车周边、装饰用品的情况。而原告除了销售汽车及零配件外,还在线上商城销售机油、车载支架、车载香水、养护剂等汽车周边产品。

 

从原被告公司经营业务来看,原被告均为从事汽车销售、汽车装饰销售、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业务领域多有重合领域。且双方在汽车周边、配饰产品上亦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构成同业竞争者。

 

故本案认定双方可能存在商业利益冲突,构成竞争关系,并无不当。

 

二、关于素美微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1.素美公司实施了虚构不实言论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

 

被告通过文章、视频的形式,对原告VV7、H6汽车产品进行拆解和地板甲醛测试,但其甲醛测试从检测人员、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环境的封闭性、检测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正常等因素均非科学、严谨的检测方式,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其所得检测结果缺乏客观真实性和合理性。然而,被告却将涉案视频、文章用带有明显贬损性和强烈导向性的标题和内容发布到各大互联网平台中,单篇内容浏览量最高达4万多人次。被告将不科学的甲醛检测结果以确定、绝对化的语言进行描述,造成观看视频的用户对原告汽车产品质量产生担忧,严重损害了原告多年来积累的商誉。

 

2. 被告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导致原告商誉损毁

 

被告发布的侵权视频及言论在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搜狐视频、爱奇艺、腾讯视频、车家号、爱卡汽车论坛、56网、乐视网、太平洋网等10个互联网媒体平台中进行发布和传播,符合向公众传播的特点。因被告不实言论视频在多个平台的发布和传播,导致原告饱受社会公众负面评论,负面评论,如“毒害这块一定得曝光,不曝光会坑自己国人”、“长城还是了解自己的国人标准的,看得到的地方下功夫了,看不到的地方呵呵了”、“越好看的东西越有毒,说的就是这车吧…”、“良心车评,表面工厂”、“剖析得很透彻!反正看完买车的心已经凉了”等,这些负面评论均展现在涉案视频和文章下方的用户评论中,已经实际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三、关于长城汽车公司损失的判定

 

原告的经济损失主要是商誉的受损,较难进行量化。本案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原告多年经营所获荣誉、汽车销量、涉案侵权视频、文章的浏览量、素美微尚公司销售整车、汽车周边、配饰产品、除甲醛喷雾产品等证据,展示原告的知名度及涉案视频和文章对涉案汽车销量的影响。但导致某一车型销量发生变化的因素众多,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是导致 V7 车型销量下滑的直接原因。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因素美微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素美微尚公司因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但鉴于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确已对长城汽车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长城汽车公司要求素美微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对长城汽车公司要求素美微尚公司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律师团队介绍】

林蔚 律师

林蔚律师执业领域包括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法、信息网络与文化娱乐、行政诉讼与合规。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反垄断与竞争法,《商法》“中国法律精英100强”, 2019年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和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林蔚律师曾处理过上千件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纠纷,并因优秀的诉讼策略和出色的庭审技巧多次获得客户赞赏,为众多知名的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法律意见,为多个国家部委和大型商业机构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各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在行业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郭秋燕 律师

郭秋燕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竞争法、民商事纠纷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熟悉商标、反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文化传媒等涉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擅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客户提供适合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协调和解决本企业与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冲突,具备良好大局观和把握案件细节的能力。

 

郭秋燕律师在知识产权咨询及诉讼方面有长期的实践经验,为腾讯、百度、小米、迅雷、金山、美团、平安保险、长城汽车等知名的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对商标、竞争法等业务领域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尤其熟悉商标领域的法律事务,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以及商标行政诉讼和商标侵权诉讼有着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王蓦璇 律师

 

王蓦璇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竞争法相关的争议解决以及公司一般性法律事务。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合同纠纷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王蓦璇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咨询及诉讼方面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并为小米科技、腾讯科技、小牛电动、优酷视频、金山办公、链家房地产、平安保险、岭博科技等知名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王蓦璇律师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曾代理多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与商标权侵权纠纷,有着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张艺馨 律师助理

 

张艺馨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相关的争议解决业务,曾参与含大型互联网公司企业名誉权侵权纠纷及其他涉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国内知名房地产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曾为国内高科技企业如小米、牛电科技、菊风的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领域广布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软件文化产业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