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心愿礼盒,真的在圆你的心愿吗?

2019-03-21 10:08:40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caikun@daresure.com

 

从目前各心愿礼盒销售端的介绍来看,心愿礼盒的销售模式主要为福袋销售加幸运抽奖。

 

福袋销售即是指经营者预先将商品放置于密闭的“福袋”或类似容器中,“福袋”内包括哪些商品事先并不公开,消费者以固定价格购买“福袋”,赢取福袋中的商品。福袋销售的模式从日本传来,其本身带有一定的以小博大的赌博性质,从实际来看,这种销售模式主要出现在节假日期间以吸引消费者关注,并且一般而言,“福袋”内的商品价格会高于“福袋”的对外销售价格。当然,福袋的信用,一般会由福袋的销售商进行背书。目前,诸多心愿礼盒采取统一的外包装,且不会对内含物进行任何标示或说明。

 

幸运抽奖则是比较常见的销售模式,在诸多心愿礼盒机器中,大部分显示,需要消费者在购买礼盒后,凭借礼盒中的二维码参与抽奖,抽中才能获得如iphone、ipad、dior口红等奖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这属于典型的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仅奖励部分消费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福袋销售模式的亮点即在于利用消费者对获得商品不确定性的好奇,而显著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但是这一亮点,恰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的知情权产生了直接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也在价格监管领域,直接违背了由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而延伸出的“明码标价”的强制要求。【《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尤其经营者故意隐藏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也恰是因为前述矛盾的存在,在作为舶来品的福袋销售模式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重视化解监管风险。如虽不公开每个福袋里具体的内容物,但会统一公开所有福袋中可能出现的商品名称、品牌或类型,让消费者在购买前有了解并可进行评估。再如向消费者确认福袋中内容物的正品性,且承诺购买福袋的价格肯定小于在公开市场购买同样品牌内容物的价格。

 

但可见的是,当前诸多的心愿礼盒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上,不仅未跟上潮流,反而愈发的遮遮盖盖。

 

对于幸运礼盒销售模式中的另一组成部分——有奖销售,在行政监管中亦早有对应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所谓有奖销售,系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经营者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当明示、消费者有权知晓的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 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在该规定的第七条,则规定了未告知相关信息时的行政处罚措施。

 

遗憾的是,在当前的诸多心愿礼盒销售中,关于前述应当公示的有奖销售信息,大多语焉不详。尤其关于中奖概率这一关键信息,几乎没有一家愿意公开。

 

 

统一包装的外盒,无从知晓的内容物,刻意避免的商品展示,小投入就有大回报的大奖宣传,各种类型的中奖视频,选择性忽略乃至隐藏的中奖概率,当将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时,不禁让人有所联想:统一外观的包装盒掩盖了商品的内容,也遮蔽了消费者在对商品真正价值进行判断后再予以选择的理性,刻意隐藏的中奖概率和中奖不难的视频宣传激发了消费者以小博大的赌徒心理。由此,心愿礼盒的销售模式,使消费者在心理上将商品的购买异化成为了抽奖机会的购买。而即便没有中奖,消费者也会将心愿礼盒里的商品视为额外所得之物,觉得有所慰藉还来不及,更不会去在乎商品的质量如何,是否与其花费的购买成本对等了。

 

而这,恰恰是此类经营者的获益基础!

 

在网络上简单检索,可以很容易看到一般消费者在礼盒中买的商品是什么:“一盒mini化妆棉+旅行装小空瓶”“四把有划痕的餐具”“一盒面膜”……很多商品甚至连生产商都查询不到。不止一位消费者发出感慨“这些东西在某宝上也就几块钱”。而绝大数消费者,从来没有见过大奖是什么样。

 

在不经意间,心愿礼盒成为了部分经营者高价销售低劣伪劣商品的重要渠道。

 

那这有法律责任吗?必然的,法律规定早就在这等着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若有违反的,将面临5万到50万的罚款。

 

有人提出,前述所有论述的前提都基于福袋加抽奖的销售模式。如果大奖的获得不靠依附于礼盒购买后的抽奖,而是如诸多小视频中展现的一样,直接就预先放置在礼盒里,消费者完全凭运气挑选礼盒呢,此时是否还适用前面的行政监管规则?

 

当然会有争议,因为此种情况下是否还属于有奖销售会有不同认知。

 

不过,如果不构成有奖销售,则等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会实质上属于抽奖机会的购买花费,而这一抽奖机会的购买,与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彩票性质极其类似。【《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由此,该种销售模式涉嫌未经许可发售彩票,而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至少也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这可比福袋加抽奖的销售模式危险多了,或许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心愿礼盒类经营者几乎未采用该方式的原因。

 

最后,友情提示买了心愿礼盒的小哥哥小姐姐们,咱们付钱买的是商品,而非抽奖机会,所以,如果不满意心愿礼盒里的商品的话,是可以退货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