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特斯拉降价,老车主还能维权吗?

2019-03-14 11:19:05

作者:邓勇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dengyong@daresure.com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O12wjI0CiTX4-DJlzSU8w
 

2019年3月1日,特斯拉中国官网宣布全面下调在售所有车型的售价,降价幅度从2.6 万元到 34.11万元不等,有媒体报道将这次调价明细整理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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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突如其来的降价举动随即引发舆论的密切关注,而部分刚提车的车主(下称“老车主”)更是群情激昂,认为特斯拉的降价行为严重侵犯了老车主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特斯拉的体验店门前拉起了横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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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老车主通过微博表示,自己刚提车才5天就遇到特斯拉降价,前后损失超过20余万元,自嘲应该是最点背的特斯拉车主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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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如果特斯拉就降价事件不能给老车主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老车主将考虑向特斯拉发起集体诉讼。既然该事件有往对簿公堂的发展趋势,那本文拟就特斯拉降价事件所折射出来的相关法律问题,略作探讨如下。

 

 
 

一、 特斯拉降价违法了吗?

于1998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均应适用该法。《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我国目前现行涉及政府定价的部门规章是国家发改委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定价目录》,在该《目录》中并未发现有对于乘用车的定价规定;而在31个地方定价目录中也没有查询到有对车辆售价的直接规定,只在《北京定价目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中可以查到列有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的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特斯拉的电动汽车售价并不属于我国《价格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畴,而应当属于可由经营者自主订价也就是市场调节价格的范畴。

 

除了《价格法》外,对于商品价格有限制性规定的还有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这一条款在2017年修法时被删除,也就是说在现行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这一规定。所以假设即使有证据可以证明特斯拉下调后的售价低于成本价格,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规制。

 

综上可知,特斯拉对其生产的电动汽车享有自主定价权,其降价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二、 特斯拉降价侵犯了老车主的合法权益吗?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在第八条、第十条和第二十条对于商品价格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和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质上是关于“明码标价”问题的不同表述,特斯拉的降价行为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那可能会有消费者说了,特斯拉降价明显违反了《消法》第十条关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导致老车主以相对“高价”购买了相同商品,没有获得“价格合理”的待遇,所以老车主的“公平交易全权利”遭到了侵害,特斯拉应当赔偿。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从《消法》第十条条文表述可知,该条所适用的情形是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应该体现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当时,而不能一直延及到商品交易完成或接受服务完毕以后。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价格是会随着生产成本、供求关系、竞争状况、税率调整等诸多不同因素而产生波动的,既有可能涨价也有可能降价,如果老车主能够以交易完成后的商品价格变动来主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赔偿,那么正常的交易安全是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的,因为商家同样也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网友会在老车主拉横幅的微博下戏称“涨价也没见你们补交过钱”。[4]

 

所以如果仅从特斯拉降价行为本身来看,尚无法得出此举侵犯了老车主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结论。

 

 
 

三、特斯拉降价属于“显失公平”吗?

有媒体在报道特斯拉降价事件时使用了“显失公平”的法律概念[5],表示特斯拉大幅度的降价导致了双方的交易条件明显丧失公平,老车主可以援引“显失公平”条款来变更或撤销购车合同。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显失公平”给出的法律定义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了“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从上述条款规定不难看出,适用“显失公平”条款有个颇为关键的时间点,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或“订立合同时”,也就是说老车主只有在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车辆买卖合同的当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才可以援引上述条款要求变更或撤销买卖合同。但订立买卖合同明显是发生在特斯拉降价之前,消费者并不能以合同订立之后才发生的降价行为来反证缔约时即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这与上节关于“公平交易”的论述是基于同一个道理。所以消费者想援引“显失公平”条款来维权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并不牢固。 

 

 
 

 四、 特斯拉的降价属于欺诈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区分不同的前提条件来加以分析。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有微信对话截图显示,疑似特斯拉的销售人员在降价之前已经知悉了降价信息,但并没有向客户披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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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假设上述截图显示的信息属实的话,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在截图显示日期之前已经提车完毕的老车主,上述情况并不构成欺诈。理由是车辆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付款和交车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后发生的降价行为并不能对在先已履行的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明确了欺诈手段应当实施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当时,也就是说因为交易对方的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合同,才能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变更或撤裁;

 

2.如果消费者是在降价之前以原有价格与特斯拉订立了车辆买卖合同,而销售人员明知有降价消息而未告知消费者,则此种情形很可能构成欺诈,因为根据《消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可知,此举涉嫌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当然在具体案件的实操环节,关键还得看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能否达到证明目的。

 

3.如果是在截图显示日期之前已经签约但尚未提车的消费者,则情况较为复杂。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价格调整时的计价规则[7],但适用前提却只限定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而特斯拉的电动汽车售价明显不属于这一范畴而无法适用;现行法律规范中能够适用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鉴于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条款较为严格,故特斯拉的调价行为是否能够适用上述“情势变更”原则,消费者能否通过上述规定要求变更原有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还有待通过司法实务案例加以检验,目前尚无法得出统一结论。 

 

 
 

五、老车主还能有哪些救济途径?

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除了上门拉横幅和向媒体曝光之外,其实还有以下救济途径完全可以考虑:

 

  1. 适用消法要求退车。鉴于特斯拉所采用的是网络直营的销售模式,参考我国《消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如果老车主是通过网络订车的,可以要求办理退车退款手续。但这一措施也有时间限制,如果超过法定的七天,则无法奏效。

  2. 适用特斯拉的“信心保障计划”要求退车。根据特斯拉现行的“信心保障计划”[8]的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车主可以“在车辆交付后的七(7)个日历日内退还您的车辆。”,在该“信息保障计划”于2019年3月 1日更新之前规定的退车期限是“三天”,但如果参与过试驾,该期限就被缩短为“一天”。虽然这个期限不长,但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

     

 

当然,尽管特斯拉的降价行为在法律层面可受指摘的余地不大,但在满足消费心理方面却没有表现得像其主打产品那么优秀,其营销策略仍有值得检讨的地方。其实针对商品价格不断调整而可能引发的消费者纠纷,国内的电商平台早已设置了比较成熟的保障机制,如京东网站的价格保护机制规定,如果用户购买的商品出现了降价是可以申请返还与降价幅度等值的账户余额或京券、京豆等,其中家电类产品的价格保护期限长达30天,而生鲜类商品的价保期限也有48小时。设立这种机制既能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又能确保用户的忠诚度,完全可以作为欲拓展在线销售的特斯拉的参考典范。

 

[1]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46438250320767;

[2]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usstock/c/2019-03-03/doc-ihrfqzkc0662079.shtml;

[3]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usstock/c/2019-03-03/doc-ihrfqzkc0662079.shtml;

[4]https://weibo.com/1638782947/Hjbd11NDn?type=comment;

[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7041423176755024&wfr=spider&for=pc;

[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7213503399047581&wfr=spider&for=pc;

[7]《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8]https://www.tesla.cn/support/tesla-return-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