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如何在涉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中维权

2019-02-28 09:59:13

作者:张艺馨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zhangyixin@daresure.com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曾经涉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因无法确认言论发布主体,而使一些侵权言论具体发布者规避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随着网络实名制的落实带来了案件量的快速增长,尤其是涉及公众人物的、以及知名企业的名誉权案件,因为言论迎合广大群众的娱乐心理,形成了较广泛的传播范围和关注度。本文意在通过对网络名誉权常见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在遇到网络侵权时的应对方案及如何规避网络语言涉及名誉权侵权的风险。

——引言

 

 
 

 一、涉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范围

近五年来,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猛增,海淀法院2013年新收案量不足50件,而到2018年仅上半年就达到了200多件[1];另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1至11月,仅朝阳法院民一庭受理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量至少比去年总数增长3倍[2];北京市三中院2016年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超六成为网络侵权案件[3];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披露2014年部分一审民事案件增长情况中,名誉权案件增长达27.9%[4]。随着国内互联网法院的相继成立,在满足群众需求、诉讼高效便捷方面的进步,必将进一步加快该类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

 

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不仅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还有涉及企业法人商誉、新闻媒体、社交言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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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网络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个体在社会中所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和诽谤,此外对于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同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

 

(2)诽谤。诽谤行为是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最常见的是在微博上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传播内容可以是非常常见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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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需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对于自然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企业商誉降低、交易机会降低、磋商合同被终止等。)、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二、涉网络名誉权纠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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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的受害者是公司的情况

传统名誉权侵权言论的受害者大多是个人,而涉网络名誉权侵权客体为公司的情况大幅增加,而言论发布主体为商事主体,或针对商事主体发布的侵权言论,除了涉及名誉权侵权外,还可能涉及到诋毁商誉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1)对比测试

很多产品厂商在发布新产品后,网络上都会有测评文章出现,如果测评文章负面评价商家产品,但其测试标准缺乏公正性的,则有可能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

如2014年,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信息公司通过测试七款不同品牌的自平衡电动车后发布测评文章并被广泛转载,其中设备公司的电动车综合排名倒数第二,信息公司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于是设备公司以名誉权侵权起诉并索赔5万元。[5]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信息公司删除其官网上文章,并刊登致歉声明,赔偿设备公司公证费、律师费7000元。

 

(2)不正当竞争

关于公司经营者发布不实言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果文章内容涉嫌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言论受害者有权以“商业诋毁”为由追究发布主体的的法律责任。

 

(3)新闻报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012年,魏某在当地装修公司购买某品牌铝材后,发现有腐蚀现象,装修公司接到反映后,单方委托送检显示质量合格。因协商解决未果,魏某向电视台反映,电视台据此制作“问题铝材”节目对该起消费纠纷进行了报道,其中有记者对各方采访及律师观点。装修公司以电视台和魏某侵权为由起诉。[6]但在本案中,电视台对涉案铝材新闻报道基本内容属实,因此不构成对装修公司名誉权侵害,判决驳回装修公司诉请。不构成侵犯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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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边界的认定——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难点

在涉网络名誉权纠纷中,最难点在于对言论边界的认定。如因公共议题引发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发布背景和内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等因素。2013年9月起,方某某、崔某某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在微博中展开争论,方某某起诉称崔某某许多言论无事实依据,且发表了数十条侮辱、诽谤的微博,侵害了方某某的名誉权,要求崔某某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崔某某答辩并反诉称,方某某在微博中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其进行辱骂,质疑其电影、纪录片以及公益项目,向方某某索赔67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7] 本案法院最终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

 

因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法院在认定具体言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对于言论边界的认定会综合考虑相关言论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等,最终才确定行为人行使言论自由权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三、遇到侵权怎么办——如何维权

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重点涉及到网络言论直接发布主体自然身份的核实、网络侵权言论电子数据的固定、平台责任认定。在遇到网络上的言论涉及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如下方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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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言论指向的是自己

在涉网络名誉权诉讼中,网络言论的受害者一般会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需证明网上的不利言论指向的就是自己或与自己有关。因此,遇到该类侵权,一是确定被控网络言论确实指向了受害者,尤其是在不指名道姓地、影射表达的情况下,要以一般人能够理解接受的方式来确认该言论是被故意用来指向网络言论受害者的;二是确定网络言论受害者与被控网络言论指向的主体之间是直接对应的。简单地说需要证明“确实有倾向性言论出现并且指向了特定的人,而这个特定的人就是自己”。

 

如在2015年有媒体发文称一位在横店拍摄过多部金庸小说改编古装戏的H姓台湾男演员在拍摄期间“涉嫖”,不少网友认为该“H姓台湾男演员”为霍建华。更有用户转载文章称其中的“H=霍建华”。为此,霍建华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8]该案经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可以同时满足文章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总和的主体范围内,霍建华具有在知名度以及参演金庸小说改变剧古装戏等要素上的主要显著性,足以让一般合理之人将二者直接或者高度对应,同时鉴于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可受社会道德以及主流价值观非议,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从而降低社会评价。基于此,法院认为,媒体及转发者侵犯了霍建华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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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并确定言论发布主体

名誉权案件的进行除了言论指向的原告,还需要有明确被告。如果侵权言论的发布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通过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注册主体的实名信息。如果发布主体是个人,可以通过侵权人发布涉嫌侵权网络言论的加V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认证信息进行查询,也可通过诉平台的方式要求平台提供个人信息。

 

根据笔者所参与的案件经验,一般在无法确定个人发布者的身份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先向法院提起针对网络平台的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请求网络平台提供言论发布者账号的注册登记信息,同时提交相应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在平台提供完整发布者个人信息后,可追加言论发布者为被告;如果平台提供的言论发布者个人信息只包括注册名和手机号,不满足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有明确被告”的具体要求,那么,此时可由律师到被告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安部门申请调取被告个人信息,用于明确言论发布者的身份,查询时需要携带律师执业证、律所介绍信、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此外,如名誉权侵权案件是发生在北京、杭州等建立互联网法院的地区,互联网法院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案由内容应以互联网法院对外公布的信息为准。以北京地区为例,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时案由应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无论案件是否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法院均会向平台发送调查函,要求平台提供具体用户的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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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内容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中大量的证据是在网络上产生并存储,目前可通过“时间戳”等方式,由当事人采用自助方式进行取证并固定相关证据。二是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形式对涉嫌侵权的网络言论进行固定,此种方法成本较大,效力最高;三是可以通过申请法庭当庭利用信息网络终端进行现场勘验的方式,但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会随时变化,此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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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向网络平台投诉,延迟删除可追究网络平台责任

在对侵权网络言论进行保全后,网络言论受害者可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这也是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投诉可以是通过平台一般投诉,也可以是发律师函,但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通知内容至少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涉案侵权内容;或者当侵权行为比较严重、侵权内容比较明显,网络平台知道或者应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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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在涉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对于自然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判赔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赔偿判赔额中对企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多在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对个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

 

而网络名誉权案件作为侵权类民事案件,除遵守一般的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由于其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涉及利用信息网络从事侵权活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与传统的名誉权案件相比,涉网络名誉案件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发生在网络上,该类案件事实上拓展了受诉管辖法院范围: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这意味着网络言论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在家门口打官司,即在其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立案。

 

 
 

四、避免自己言论涉嫌侵权——

风险提示

除了本文第“二、涉网络名誉权纠纷常见问题”部分中提到的对比测试、不正当竞争、言论边界等问题的启发外,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因文章或其他言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在大家撰写批评文章或者是发表个人言论的时候,应根据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事实来创作,同时要避免使用过于主观的言辞,以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影响。如果文章中说“某某是个十恶不赦千刀万剐遗臭万年的大骗子”,即使文章的基本内容真实,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要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另外需注意的是,凭空捏造不实信息,或转发未经证实的网络言论,可能涉嫌诽谤,也会涉嫌名誉权侵权纠纷,因此切记,“以讹传讹”也是侵权。本所曾代理过的一案中,被告李某从2014年至2016年持续发表了数十条有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的微博,涉案微博包含“小米一贯是个不负责任,出问题就会逃避,推卸,如此态度我不认为小米能生产出质量信得过的产品”、“不抄袭苹果,开始抄袭华为了!小米牌荣耀7,Mate7?”等内容,本所代理小米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40000 元,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因此,我们在发布言论时,应注意使用的词语不能带有明显贬损侮性质,所发布的内容应该有事实依据,即便是消费者发表针对商品或服务的言论,亦应当言而有据,不可任意歪曲事实、夸大事实,亦不可贬损、侮辱他人。

 

脚注及注释

[1] 数据来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8年8月发布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8)》。

[2] 数据来自法制日报2016年11月《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激增背后》

[3] 数据来自北京晨报2016年8月《名誉权纠纷频起 超过六成为网络侵权案》

[4] 《27.9%:全国名誉权案件增长创纪录意味什么》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15-04-14/100800053.html

[5]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72号“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见《产品网络测评文章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徐俊、俞硒),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14:48)。

[6] 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662号“厦门市鑫盛宏装修有限公司与福清有限电视台、魏昌振名誉权纠纷案”,见《语言修辞与新闻名誉侵权的法律界限》(姚亮),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32:70)。

[7] 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7485号“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见《公众人物网络互骂的侵权认定》(李颖、马泉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5:34)。

[8] 《涉网络名誉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上)》,中关村法庭,审判前沿,https://mp.weixin.qq.com/s/0PPPoShDSCJfAKQx0de4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