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既往判例不利,如何扭转定见并赢得突破法定上限之赔额

2021-12-29 16:16:27

                                                                                             口述:林蔚

整理:黄琳娜

 

本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根据海淀法院在宣判时的报道,它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赔偿额的最高纪录,此后也入选了一批2020年度的典型案例,包括:

 

  • 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 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首例”这个词意味着判决之后会赢得注意力甚至荣誉,但在判决作出前,律师面对的挑战是远远大于一般案件的。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要推翻旧的定见、确立新的范式非常困难,但也有方法论,有可复制的经验。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总结,我们结合具体案情,将提炼出的经验分享给大家。

 

一审法院海淀法院对本案案情的简介如下:

 

(上下滑动可查看完整介绍)

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自涉案作品在卫视台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但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并删除视频文件、未对反复侵权用户及时采取封禁等措施,亦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9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传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百度公司在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且采取屏蔽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亦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的情况下,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百度公司未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了优酷公司损失的扩大,故百度公司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百度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百度公司已采取的必要措施等因素,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2020)京73民终155号
 
 
如何破除定见?我将这个案子中可复制的经验总结为“基本盘之外的高与低”。
 
精通法律是律师的基本盘,但是在处理这种和技术与业态发展高度相关的新类型案件时,传统的手艺是不够用的,这对律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高,是指律师在处理这种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新类型案件时不能只习惯性地埋首于法律法规,而要跳脱出来,在更高的层面去看更大的趋势。
 
科技进步推动业态变化,国家相关政策也会随之发展。人们常说司法是滞后的,但趋势所积蓄的巨大势能最终会通过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案件显现出来,洞察这个趋势,能够帮助我们对案件走向作出前瞻性的判断。
 
因为是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处理结果的参照意义也很强,法院对这个案子特别慎重,组织了多次谈话调查和庭审,从裁判文书翔实的查明与说理中也可以看得出合议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2017年起诉,经历了几年漫长的审理周期才最终取得了生效裁判。因此,我们现在讨论这个案件,就需要回到四年多前的背景中。
 
达晓是代理原告优酷诉被告百度,这个案子绕不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避风港规则,我们在刚开始研判这个案件时就注意到既有的判例对我方并不太有利,团队内部也充分讨论了败诉风险。
 
举两个例子。
 
我们的一审法院是海淀法院,在芭乐互动诉百度[(2014)海民(知)初字第17614号]一案中,海淀法院认定“芭乐互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在百度网盘中存在巨大数据的情况下,百度公司既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涉案作品的存在,故不应对百度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乐视网诉百度一案[(2015)海民(知)初字第8413号]中,海淀法院认定百度云页面对存在极大侵权可能性的上传资源的用户进行了“达人推荐”,“表面看来百度公司是对网友进行推荐,而实际上,百度公司是对涉案影视作品进行了推荐。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网络用户传播涉案作品,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芭乐互动这个案子是避风港规则的典型适用,我们也预期这将会是百度在我们案件中的主要抗辩理由;而海淀法院在乐视网一案所认定的百度云中的“达人推荐”是一种特殊情况,法院是将此背景作为认定百度应当知道侵权的关键事实,《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个案子并不属于这种情形。
 
即使我们可以举证证明涉案连续剧属于热播剧,相当知名,但法院仍有可能会认定百度并不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权,再加上百度在收函后删除了部分链接,从而依据避风港规则来免除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难以忽视的诉讼风险。可以说,这个案子的走势当时是不被特别看好的。
 
然而,在进行了详细的风险研判后,我们仍然对这个案件有信心。达晓这份信心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扎实的基础上:
 
  • 持续的宏观政策学习

  • 对业态的长期观察与对技术的充分了解

  • 对历年司法裁判标准的细致总结

 
过往的判例未必对我们有利,但是我们和大趋势站在一起。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我国正式确立了避风港规则,它可以溯源到美国《千禧数字版权法》,但这么些年过去了,背景已经变化,我国法院系统乃至整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加强;此外,互联网业务一直是我们团队深耕的方向之一,我们比较了解技术发展,清楚科技的进步使得现在的企业有能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到更多,那么它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
 
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的核心诉讼策略是“适用红旗规则+存在反复侵权+未采取合理措施”。
 
在这个案件里,第一步,我们用红旗规则去对抗避风港规则,法院也认可了我们的论证,判决书指出“考虑到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且涉案链接传播期间处于涉案作品的热播期,因而放任用户反复侵权或对严重侵权的用户迟延加以制止,势必会给优酷公司造成明显损害。”
 
有意思的是,十几年前我本人还代理过全国首例的红旗规则的典型案例,那时候我还是个在校生,以公民代理身份代表宁波成功多媒体公司就《奋斗》电视连续剧与雅虎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二审,最终该案在二审上诉成功。
 
挑战定见不是盲目挑战,而是以洞见扭转定见。前面说到,趋势所积蓄的巨大势能最终会在具体案件中显现,就像丰沛的地下水突然喷涌而出,但如何拥有洞见?如何预判地下水在何时何地有机会突破限制?这就需要对水流流向长期的把握。一直在这个领域里观察和思索业态的变化与它背后的推动力,持续积累、总结,这是我们在接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个案子时能够准确预判态势的基础。
 
低,是指律师要深挖到核心争议相关的业务细节中去,在这个案子里是技术细节。
 
“反复侵权”是事实问题的证明,这一步非常繁琐,我们整理了一万多条的侵权链接,但真正的挑战在于下一步“合理措施”的界定。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个案件要证明百度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前提是论证百度有此能力,这就需要律师对新的技术手段有充分了解。
 
我们从两个层次来证明这一点。第一,技术上具有实施可行性;第二,实践中百度曾经实施过。第二点是有实例支撑的,我们用了2015年《百度云关于清理〈芈月传〉相关盗版文件及分享链接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第一点是更考验律师的地方。因为篇幅问题,这里就只举其中一个典型证据作为例子。我们举证的内容里包括了视频指纹技术,主张百度有能力用此技术自行对储存在百度网盘中的视频文件进行比对,限制匹配一致的视频文件被上传、存储和分享。
 
我们的举证策略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提供了公证书,证明百度云网站上介绍了“百度云视频内容审核VCR”的技术应用,百度在宣传中称它是一款基于百度音视频AI及转码技术的计算平台,可为用户提供视频及直播的强大内容审核能力,并且它的合作案例包括百度网盘。如果在商业推广上要吃技术的红利,保护权利时就不能说这件事做不到。这就成为证明百度有此能力的一个重要证据;此外,我们还举证了百度公司在其开发的袋鼠遥控软件中也提供对百度网盘内容的搜索服务,因此它是具备主动检索和审查的技术手段和能力的。
 
我们的充分举证最终受到了法院的认可,裁判文书中认定“百度公司有能力通过网盘所存储文件的名称、类型、大小等信息,对用户对外传播的涉案视频文件与涉案作品的相关性做出判断,从而通过屏蔽的方式禁止用户利用百度网盘的功能创建链接对外分享、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成为达晓赢下来这个案子的关键。
 
不过,这个案子仍然有个小遗憾,没有赶上《著作权法》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将赔偿上限大大提高了,否则我们就有机会为客户争取更多的赔偿。虽然如此,一审判决也显著突破了当时《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五十万元的上限,可以想见合议庭为了这个案件能得到更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做了多少讨论和汇报的工作。
 
作为律师,我们也在这个案子里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加上漫长的审理周期、不确定的败诉风险和被法律框定的赔偿额度,其实全力以赴去成就一个经典案例,并不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
 
光从经济收益上来说,办这样的案件可能还不如批量维权的案子有性价比,但它的价值并不止于此。
 
这个案子入选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时的点评说道:
 
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屏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其中,断开链接是否“及时”应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关于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应在个案中综合考虑网盘服务提供者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采取屏蔽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性,以及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认定。本案的裁判不仅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也为建立权利人、网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共存、共赢、共同发展的行业规则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这样的经典案例,它的判决说理和裁判结果将为后续大量的案件提供参考,这其中也凝结着律师的付出。
 
对律师来说,代理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相当于筚路蓝缕去开拓一条新道,批量维权的简单案子是已经太多人走过四平八稳的大路,开路是前者的难点,也是前者的意义。这个案子的胜利在司法实践中验证了达晓制定的核心诉讼策略“适用红旗规则+存在反复侵权+未采取合理措施”,为业界提供了一套新的维权场景下的范式。它的成功是可复制的,也正在被复制,这些都是律师执业中很有意义也很有满足感的事。
 
已经建立起来的范式还可以进一步在实践中打磨优化,我们正在办理腾讯就《扫黑风暴》诉字节的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今年8月立案。从前面提到红旗规则的典型案子《奋斗》案,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个案子,再到《扫黑风暴》,达晓知产与竞争法团队持续在代理有新争点、新挑战的疑难复杂案件。我们愿意一直这样做下去。就像前面说到的,司法实践的发展一直在磅礴奔流,经典的胜诉案例将于何时何地诞生,没有人能铁口直断,但如果付出持续的努力,密切跟进它的流向,你就更有机会把握住下一次地下丰沛的水流喷涌而出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