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高层扔东西会坐牢吗?

2020-02-28 13:45:54

作者:郭秋燕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guoqiuyan@daresure.com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每当发生高空抛物引发的惨剧时,总能迅速引爆社会舆论。尤其在这个高喊“科学防疫,众志成城”的特殊时期,国民罕见地体验了一把“宅着就是对社会做贡献”的生活。在全民宅家的生活中,孩子没了玩耍的地方,老人没了活动的场地,平时忙忙碌碌的年轻人也悠闲下来,大家纷纷选择线上购物来解决防护用品、日常吃穿等问题,以做到国家号召的不外出或减少外出。然而有些人却到了谈疫色变的地步,甚至都不愿意出门扔垃圾,从楼上往下扔垃圾、衣物、口罩等现象也随之带来。正是因为这些随手高空抛扔垃圾的行为,非常可能造成他人永远的痛!本文试从高空抛物的司法演变浅谈其带来的社会危害,以此告诫大家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抛物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敦促大家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 引言

 

 
 

一、“高空抛物”的司法认定演变

 

适用民法通则进行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认定规则,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是否能确定侵权人,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

 

1. 受害人举证不明,由受害人承担损失,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一:济南天降菜墩案

2001年6月20日中午12时许,家住济南的孟老太在一居民楼二单元入口处与邻居聊天,突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墩砸倒在地,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经公安局刑事技术科鉴定系高空坠物砸击颅脑损伤死亡。由于找不到扔菜墩的人,且菜墩的坠落位置不明确,孟老太的近亲属将该楼二单元二层以上住户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该案虽先后经历了一轮两审+申诉提审审理,又经历了一轮发回重审的两审审理,但各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鉴于无法确定坠落物位置及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最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案。

 

2. 法院依据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推定的可能的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2001年5月11日午夜,重庆市郝某正与朋友走在街上,突然被一从空中落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经抢救救回,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于是受害人将出事地点两侧的两栋居民楼二楼以上的22个住户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认定22户居民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判决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2户分担该赔偿责任。

 

可见,虽然上述案件所得结论不同,但法院在审理时均是围绕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而展开的,认定逻辑为“过错——责任——赔偿”的传统侵权法理念,偏重于“过错责任”高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体现的是司法的“个人本位”导向。

 

 

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对因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未尽到修缮、管理义务,造成悬挂物、附着物、搁置物等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因人为原因抛扔物品致人损害或难以确定坠落物品所有人的,适用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三:坠石砸车案

2017年4月28日18时17分,杨某将其奔驰车停放在昌平区一小区6号楼1单元楼前,停车期间上空落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杨某车前挡风玻璃处,致车窗玻璃当场破裂,无法正常行驶。杨某为修车花费了19073元。经过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及物业公司的入户走访调查,无法确定抛物者。遂杨某将该楼三层以上34个住户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两审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对于不明抛掷物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时的一种补偿责任,其立足点在于公平原则而非权责明确的赔偿原则。既然是基于公平的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在确定补偿问题时就应该考虑到风险社会的风险均担原则,在受害人让多数无辜的人负担其损失时,其自身亦应承担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损害。同时还要顾及到普通大众的人情法理,对承受无辜补偿义务的各被上诉人的合情合理的意见亦需认真加以权衡。因此,从监控录像显示石块下落的路线明确定6号楼可能的使用人均应该承担补偿责任。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并未完全停在车位内,故亦应考虑车辆停放因素是否是适当的,判决杨某承担20%的责任,6号楼34个住户分担80%的责任。

 

结合案例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认定趋向于最大程度地保护权益受损人,从法条解读来看,可以从以下三种情况确定责任人及对受害人的赔偿。第一,如属于建筑物悬挂物、附着物、搁置物脱落、坠落的情形,能够确定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可以进行追偿。第二,如属于侵权人抛物行为,能确定具体抛物者的,由抛物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如抛物者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第三,如不能确定抛物者或不能确定坠落物所有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如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则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对于抛物者或坠落物所有人不能确定的情况,如果按传统的侵权认定逻辑只能由真正的侵害人承担责任,显然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是不公平、不人道的,所以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时对高空落物可能会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因素进行了考量,设置了由可能的抛物者或所有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采取的是填补原则,而非赔偿责任,更有效地发挥了社会救助和预防的功能。

 

可见,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立法及民事侵权认定发展来看,我国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规则已从传统“个人本位”的侵权法救济理念上升到“社会本位”的救济理念。责任主体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扩展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方式亦从只能“赔偿”转变为适当以“补偿”作为特殊情形下的补充,逐步体现出优先“保护受害人”与“公众生活安宁”的社会本位趋势。

 

 

适用刑法进行保护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但也存在部分危害性较大的案件,是否可以纳入刑法领域进行惩治,在实践中对相应标准和程度的定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进行处罚时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难题。对此,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行为主体民事、刑事责任的追究,给出司法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实施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案例四:上海首例高空坠物入刑案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的住宅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后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向外扔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被告人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闵行区检察院起诉。闵行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上海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可见,该意见出台后,更加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的法律适用,为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确定了方向。

 

综合上述司法认定的演变,高空抛物的归责成功从个人本位的侵权法理念过渡到社会本位的侵权认定导向。随着高空抛物事件的频频发生,其造成危害性使司法者关注到其不仅仅是一个民事侵权问题,同时也对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了危害,从而出现高空抛物入刑的规制。

 

 
 

二、高空抛物对新冠病毒防疫工作的危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空抛扔垃圾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据嘉兴在线新闻网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的《高空抛物太危险 城警联动来处置》报道显示,2月9日12时许,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七星分队接到街道联动指挥中心电话反映称七星街道汇众佳苑三幢有高空抛物行为。中安在线于2月14日发文称安徽省铜陵市部分小区由于存在大量外来租户且居民公益意识不足,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彻底杜绝居民小区高空抛物的乱现象,铜陵市数据资源局将其牵头开发的城市超脑监控系统安装在居民社区楼宇外,可通过视频图像实时抓拍高空抛物现象。2月16日,青海日报对外发布了《全省首个智慧小区试点项目投入使用》报道:2020年2月10日,由中国移动青海分公司安装的全省首个智慧小区试点项目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博路社区辖区金座晟景C区投入使用。该设备不但可以进行门禁人脸识别,还可分析进出人员体温状况,此外也能对小区的高空抛物现象实施监督,通过“抛物线”轨迹实时监测、分析高空抛物行为、精确锁定抛物源头,从源头有效减少甚至杜绝高空抛物现象。可见,全国各地均对疫情防控期间预防和应对高空抛物行为加大了管制力度。

 

在全国各地严抓疫情防护工作的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为了有效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法律层面上及时给予了支持。该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做了指导性解释。该意见虽然未直接对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解释,但根据其指导精神,如出现已感染却不自知(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诊断为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在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其对配戴过的口罩、产生的生活垃圾等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要求进行消毒等处理,又因疫情而拒绝外出、直接通过窗户丢弃垃圾,有较大可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险,视情节轻重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意见出台后,各地亦对疫情防控工作纷纷进行了细化部署,对垃圾丢弃进行了严格管控,如四川省气象局、广元市经济合作局均公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禁止乱扔垃圾、动物尸体、废弃口罩。对违法者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央视新闻网还于2月13日发布《疫情当前,正确扔垃圾五步走》报道,指导国民疫情当前,倒垃圾的正确姿势。

 

 
 

  结 论

保证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既关乎每一位住户的个人健康、财产安全,又牵涉公共利益乃至社会安宁的维护。高层建筑增加了人口居住密度,对住户的个人素质和守法意识有着更高要求。从立法、司法的不断演进来看,全社会都已经达成共识:依法追究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不仅关乎个人利益,还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本质需要。

 

因此,传统的、生硬的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归责方式,在面对高楼居住环境上难以认定真正侵权者的困境面前,其“个人本位”的出发点已显得不合时宜。而强调“社会本位”、追求公益衡平的补偿责任共同分担模式,已经逐步成为我国依法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救济途径。同时,国家也明文立法,从刑事角度追究造成严重人员或财产损失的高空抛物行为人的相关责任。

 

此外,疫情不期而至,国人共克时艰。特殊情况对城市居民的生活习惯带来了巨大挑战。但各种不便或临时政策,都不应该成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借口,抛物者对其法律责任应当有正确的认识。

 

【参考文献】

凌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救济规则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社会本位”趋势》,2016年08期《行政与法》

(2005)济民再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2019年11月14日中国法院网

唐春源《获刑一年!沪上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2019年11月29日案件聚焦微信公众号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10日人民网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2020年2月19日四川省气象局、2020年2月11日广元市经济合作局

沈鑫梁《高空抛物太危险 城警联动来处置》,2020年2月11日嘉兴在线新闻网

钟坚《铜陵城市超脑助力基层社区治理抗击新冠肺炎》,2020年2月14日中安在线

《【防疫小帮手】疫情当前,正确扔垃圾五步走》,2020年2月12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