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口罩卖1元被罚4万引争议,如此处罚问题出在哪?

2020-02-20 16:00:49

作者:张育英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zhangyuying@daresure.com

 

 
 

一、处罚决定或许于法有据,但被认为“不公平”

据报道,某市一药房将进价0.6元的口罩1元卖出,该市监管部门认为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对其罚款4万余元,引发争议。目前监管部门已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1]该批口罩还涉及无中文标识等问题,本文仅就药房销售该批口罩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进行讨论。

 

首先,监管部门认定药房哄抬物价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称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各地陆续出台了认定哄抬价格的标准。

 

根据该市监管部门2月12日声明,对售卖该批次口罩进行罚款的依据之一为省市监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该批口罩购销差价额超过15%,依照指导意见,认定该药房哄抬价格确有依据。

 

但,依然有人觉得这个处罚决定“不公平”,问题何在?

 

 
 

二、不公平的症结——15%的要求实为价格干预措施,而不宜作为认定哄抬价格的统一依据

据报道,某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积极协调企业,加强民用口罩市场供应,2月13日已筹集首批50万只民用口罩,通过企业销售网络投向企业和零售药店。该批口罩按照进货价1元/只供应零售药店,并要求零售药店张贴告示按2元/只向市场供应。[2]

 

这则消息的披露,加剧了前述处罚决定的“不公平感”。不公平感的根源是,药房行为违法性与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相当。哄抬价格本身包含对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的严重负面评价,很容易与“发国难财”等标签挂钩,而药房的行为,与“发国难财”似乎相距甚远。

 

监管部门认为被处罚药房哄抬价格,而有网友甚至评价药房售卖口罩的价格为“良心价”,出现这样的矛盾,是执法中衡量哄抬价格的标准或标准的执行出了问题。

 

特殊时期,规定经营家电的利润不得高于15%也许合适。但正如报道,政府要求药店将进货价1元的口罩按2元售卖,说明这1元的加价中,包含经营者的正常利润需求。

 

类似购销差价额不得超过15%的要求,实质上是价格干预措施。2月1日,国家市监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总局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有:“……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总局指导意见中,并无“购销差价额超过15%”属哄抬价格的相关规定,其对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采取了“大幅提高价格”的表述。另,总局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总局指导意见区分了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行为与哄抬价格行为。

 

购销差价额不得超过15%的要求,是对所有商品利润的统一要求,是政府对市场的统一调控。特殊时期,市场机制可能并不是解决口罩短缺的有效办法,政府也通过积极协调口罩生产等措施,采取配给制度,来解决医护人员及民众口罩紧缺的难题。

 

但政府一方面在积极协调口罩生产,一方面又将具有正常利润需求的经营者评价为哄抬价格,这种行政责任的错配,可能会使民众将口罩紧缺问题归咎于政府采取了价格管控措施,使得政策得不到理解。

 

哄抬价格与违反价格干预措施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以价格管控的考虑设置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难以“对症下药”。同时,价格干预措施作为统一的调控政策,相较于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其制定应更谨慎,在制定程序方面也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近阶段市场容易出现哄抬价格的行为,政府对价格行为进行管控有必要,也是政府积极履行职责的体现,但不应将“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作为认定哄抬价格的统一标准。据报道,相关省级监管部门已就指导意见发布紧急通知,购销差价额超15%的认定标准不再执行。[3]

 

另,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或哄抬价格的,监管部门对是否并处罚款具有裁量权,即监管部门“可以并处”罚款,而不是“应当并处”罚款。监管部门也可以考虑灵活运用裁量权,使得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非常时期,监管部门依法履职难度更大,“苛责”的声音似乎更多。前述处罚决定在作出时,尽管可能于法有据,但我们不应满足于“于法有据”。一刀切的决断或许制定成本、执法成本更小,但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也应当被看到。

 

政府法治的要求,比企业合规要求更多。因为法条不是权力的避风港,法条中听得见民众的声音。

 

脚注:

[1]孙钊:《药店口罩卖1元被罚4万:店主承认抬价 当地重启调查》,载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com.cn/wevideo/2020/02/15/689796.html。

[2] 吴杰鹏:《湖北130万只民用口罩投向市场 进价1元零售2元》,载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com.cn/news/2020/02/13/688878.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3]《6毛口罩卖1元被罚4万后:"购销差超15%"标准作废》,载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20/0215/15/F5EH90D40001899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