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口罩可以卖多贵?

2020-02-20 15:56:38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83vPl_ylUYOYz3GylSNJg

作者:谢智洁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xiezhijie@daresure.com

 
 

一、从一起口罩处罚案谈起:某药房6毛进价口罩卖1块被罚4万余元

2月5日,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超过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2月9日,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调查终结,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 210元,罚款人民币42 630元(即违法所得的3倍)。

 

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来源:新京报)

 

2月12日,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表声明,称2020年1月28日,因接到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了解,该药房于1月23日从仙桃某公司购进一次性劳保口罩44000支,购进价格0.6元/支,销售价格1元/支,该批次口罩没有中文标识。根据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某大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2月13日,该地市委宣传部向媒体回应,当地对该口罩处罚引发的争议非常重视,目前已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程序,同时纪检部门也介入调查是否存在执法人员违纪等情况。

 

经营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行政机关积极发现、重新调查、自我纠错,无疑是值得肯定,减少了复议、诉讼的程序成本。

 

而此案在网络上引发的众多讨论,争议焦点即为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问题。

 

 
 

二、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以市场监管总局及各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展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为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与稳定市场的需要,自2020年1月25日以来,各地都陆续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具体见下表:

 

通过梳理分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22个地方关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认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我们有如下发现:

 

其一,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及其公开渠道有待完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文件都能在其官网查询到全文,且检索简单方便。但是,如湖北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1]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和网络上都搜索不出全文,只是在新闻报道中可以见到该文件名称及个别条款。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2]等文件亦然。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3]在其官网上只能查到文件名称,却搜不到文件全文,通过微信搜索才找到。广西柳州的《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4]更是在官网及网络上都检索不到,而仅有微信公号刊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据此,前述案例中某地市场监管局能否依据未全文公开发布的该省《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存在一定的商榷空间。

 

其二,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与各地方标准的衔接适用有待实践中规范。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据此,前述案例中当地市场监管局认为药房违反“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规定,或不应以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另外,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第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而前述案例中《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是否经该省人民政府同意审批,是否已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公众不得而知。

 

其三,各地哄抬价格的认定,一般大致区分三种情形。第一类以疫情节点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超过原价的;第二类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疫情节点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第三类即无参照原价的,认定标准大多采用的是“购(进)销差价率”。而22个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有7个明确规定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15%,2个规定20%,2个规定25%,4个规定30%,3个规定35%,1个规定50%,而北京、上海、四川这3个地方文件中并未做详细规定。具体分布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认定差价率标准分布图

 

至于不同地方标准的参照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控新冠病毒疫情特别时期市场监管执法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5]指出,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其他省份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参考,但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更不得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

 

关于购(进)销差价率的计算方式[6],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及解读中也未给出答案。重庆市文件[7]规定的差价率计算公式:(销售单价﹣购进单价)/购进单价×100%。江西的赣市监新冠〔2020〕14号文件发布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价格×100%。疫情期间采取进销差价率来限定商品销售价格,能够让监管部门直观判断哄抬价格行为,但也使得执法标准“一刀切”机械化,从而不利于实践中具体情况的考量。本次疫情爆发在春节放假期间,经营企业每个环节都可能比平时要付出更多成本,生产厂家假期加班需要给工人更多薪酬,进销售环节要冒着感染病毒风险,还有零售环节的房租、水电、人工等成本……每只进价为0.6元的口罩,按购销差价比例15%计算:0.6*(1+15%)=0.69元,即药店最高只能以0.69元出售,利润仅为0.09元/个,需要涵盖药店的运输成本、存储成本、门店租金、人工费用、税负等。前述案例中,如药房能证明自己除了进价的成本,还有其他合理性开支也属于成本,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考量。

 

 
 

三、价格监管的尺度:行政执法力度在合理涨价与哄抬价格之间的衡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了规范价格行为,是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价格监管的目标不应是简单的平抑物价,而是需要在特殊时期实现特殊商品的合理配置。

 

一方面,在哄抬价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应该提倡哄抬价格认定标准的分级处置,同时包含“反向清单”规定不属于哄抬价格的情形。甘肃省和重庆市发布的文件都明确“销售单价低于1元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重庆市的文件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售商品进价为基础,价格上涨未超过20%(含20%)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这有利于薄利多销等小件商品的市场流通,也考虑了疫情特殊时期商品生产价格上涨的因素。另外,重庆市文件对于“销售单价高于1元的,又进一步区分情况分别认定:①商品差价率高于20%低于30%(含30%)的,责令改正。②商品差价率高于30%(不含30%)的,可认定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如此一来执法幅度更加多样性和多元化,也更有利于执法部门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针对性办理。

 

另一方面,在价格监管的执法实践中,“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政府部门需要依法行政,既要严厉打击哄抬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行为,制止经营者牟取暴利,发“国难财”,但也应尊重价值规律,充分考虑到价格干预不能伤害经营者的积极性,允许其合理的利润空间,避免落入“执法过度”、“机械执法”的窠臼中。当前,口罩等防疫物资面临全球性紧缺,如果经营者亏本经营或风险过高,会极大弱化价格激励,打击商家努力增加供给的积极性,导致一些商家不愿经营或不敢经营,结果可能是大家都买不到口罩了。

 

故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哄抬物价不道德吗?应该立法禁止吗?】

[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哄抬价格”怎么认定处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载http://scjg.hubei.gov.cn/wjfb/dtyw/202001/t20200127_2015549.shtml ,2020年1月27日;新华网:《湖北发布疫情防控市场价格违法处理意见》,载http://www.xinhuanet.com/2020-01/27/c_1125506478.htm ,2020年1月27日。

[2] 新华网甘肃频道:《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指导意见》四种行为可认定为哄抬价格》,2020年2月2日。

[3] 江西省市监局官网:《哄抬价格如何认定?》:“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疫情防控用品药品及其相关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均应遵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载http://amr.jiangxi.gov.cn/art/2020/2/8/art_22550_1497354.html ,2020年2月8日。

文件全文见微信公众号“璞琳说法”:《江西省市监局:所售商品在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且进销差价率超过25%的构成哄抬价格》,2020年2月7日。

[4] 微信公众号“市场法律交流”:《哄抬价格行为怎么认定?各地认定意见小汇总》,2020年1月30日。

[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依法战“疫”!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市场监管执法法律适用指导意见》,载http://scjgj.sc.gov.cn/scjgj/c102284/2020/2/12/b5257840c1d94b01978eca92fe54d953.shtml ,2020年2月12日。

[6]参见微信公众号“食药法制”:宋烈:《应用 | 论价格执法中进销差价率的计算方法》,2020年2月8日;微信公众号“市场法律交流”:《价格条线的老兵谈:如何计算价格执法中进销差价率?》,2020年2月13日。

[7] 云阳县融媒体中心:《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载http://www.yunyangwang.com/content/2020-01/29/content_4627833.htm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