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AI创作物保护的实务争议及挑战

2020-02-20 15:55:25

作者:林蔚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linwei@daresure.com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例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在某律师事务所以法律大数据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主张权利并提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承办法官认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相关创作物不受著作权的保护。但在腾讯公司与上海盈讯公司关于Dreamwriter智能写作辅助系统生成的财经报道文章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则认为: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与专利对技术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不同,实践中,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高度的要求并不苛刻,且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词曲、诗歌、小说、绘画方面已经展现出了令人吃惊的能力,仅从形式外观上看,很多AI创作物已经完全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形式要件和内容独创性的要求。当下,实务界的主要争议在于AI创作物的作者或者权利主体为谁,以及是否能够和应当在现有的版权框架内得到保护。从学界的争论看,主要分为编程者独立权说、操作者独立权说、类职务作品说、共有权说、虚拟法律人格说之争。目前,学界存在某种程度的共识是,现阶段不宜动摇民事主体制度的根基,不倾向于给予智能机器人拟制人的法律地位,但在没有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机器人、自然人复制和抄袭机器人创作物的“合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和工程师投入人工智能创作的激情和他们的合法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深圳南山法院的不同态度也代表了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可选择两条不同的保护路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经营者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仔细回望南山法院将涉案创作物认定为腾讯公司的法人作品的说理进路也并非无懈可击,针对法人作品,我国向来存在较大的争议(包括对法人作品制度的存废,因篇幅所限不再展开)。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笔者注意到,腾讯公司一案中,涉案文章在文末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那么以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文章的极高速度(Dreamwriter 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文章)来看,这些创作物的内容是否真正代表了法人的意志,法人或者法人的工作人员是否完整阅读和知悉并认同这些创作物的内容?这是在该案中没有被充分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法人组织研发人工智能软件及其相关算法的意志,和法人对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创作物的具体内容的意志,并不能因为法人组织研发AI、提供语义语料和算法就一定能能够推出AI最终生成的创作物的具体内容也当然是代表了法人意志的结论。

 

进一步讲,笔者认为,如果打开将AI创作物纳入到法人作品保护的口子,在当前的著作权框架下,会不得不面临如下挑战:

 

首先,平等保护原则会受到挑战,按照南山法院的进路演绎,如果换做是一个自然人开发的AI工具所生成的创作物,该自然人也应当被视为作者,但该等结论无法为现有著作权框架所接纳,更没有形成多数共识。那么自然人开发的AI工具与法人开发的AI工具生成的创作物,无法得到平等保护;

 

其次,可能导致侵权多发或侵权判断标准的改变,就目前主要集中在财经、体育类的AI的创作物来看,因为财经与体育类评述文章的信息来源较为一致且数据大抵相同,尽管不同的科技公司基于各自不同的算法和代码,但得到的创作物很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是否只要发表在先,即可以根据“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原则”追究发表在后者的侵权责任,即便两者确为分别独立“创作”。如果仍沿袭当前著作权侵权的裁判标准,则此类侵权将频发,除非针对AI另行创设与自然人作品不同的侵权裁判标准,例如尽管已经满足“接触的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两大要件,但只要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系由其运营的AI独立生成即可免责。但如此为AI专门另立与通行的著作权侵权裁判标准的法律依据和逻辑又为何?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人类引以为傲的精神世界的发展很可能遭致重创。各国著作权法制定之初,所要保护的是人类的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本质上是自然人通过脑力活动进行的情感、智慧、思想的表达。就传统法人作品而言,其创作过程仍旧是依赖自然人的脑力劳动形成的。“法人”之所以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仅是为了解决权利归属问题,而AI创作物的产生过程,是计算机程序运行自身程序的运算过程,这一过程(并非指研发AI的过程)已经不包含人类的脑力活动,再从AI在词曲、诗歌、小说、绘画等领域的“远高于人类的工作速度、远优于人类的工作精度、远胜于人类的工作态度”来看,AI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用穷举的方式创作完成和发表天量创作物,对普通人类的影响不仅是在上述领域的工作和就业机会上受到限制,更为严重的是人类将不可避免地被极大的压缩和抑制了创作空间。数千年来,为人类引以为傲的精神领域的优势将被科技资本彻底击碎,如果人类自己创设的法律制度和以人为主导的审判活动还不对此细细思量与回应,并对权利做合理配置和平衡的话,“人之所以为人”的底层信仰将受到挑战恐怕不是一句耸听的危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