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过后该如何恢复工作?
2020-02-07 17:17:59
——导语
答复:1.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以下简称“1号公告”[2]。
2. 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3]。以下简称《医疗保障通知》;
3.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4]。以下简称“人社部函〔2020〕11号”;
4.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5]。以下简称“人社厅明电[2020]5号”;
5. 2020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6]。以下简称“财社〔2020〕2号”;
6. 2020年1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7],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除此以外还有各省、直辖市等各地陆续出台的各项地方细则,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联系我们。
答复:需要。对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被隔离治疗或处于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由于当地政府宣布“封城”或因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单位仍然需要发放工资;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
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
答复:并不完全是。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举例来说,如果有员工存在疑似肺炎症状但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从而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是存在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是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同样也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及第二百九十一条;
答复:不得允许!疑似病人在确诊前应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确诊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应当在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1号公告”。
答复:可以调整,但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和员工协商达成一致。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建议与员工达成一致的内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条件允许的建议劳资双方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条件不允许的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签字拍照等形式固定内容。
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
答复:需要发放工资。如果单位是因为新型肺炎疫情而停止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需要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如果单位停业超过一个月,而员工又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单位需要参照当地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
答复:基本不需要。对新型肺炎患者因医疗而产生的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特殊情况下,如果患者是医护人员或属于相关工作人员,且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依据:《医疗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答复:建议单位可考虑以下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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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性质允许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在家实施远程办公,并据此相应调整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在家远程办公应当视为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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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工作性质导致无法实施远程办公的,可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灵活实施年休假。员工在实施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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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2]http://www.nhc.gov.cn/jkj/s7916/202001/44a3b8245e8049d2837a4f27529cd386.shtml;
[3]http://www.nhsa.gov.cn/art/2020/1/23/art_37_2284.html;
[4]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001/t20200123_3463804.htm;
[5]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27_357746.html;
[6]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001/t20200125_3464008.htm;
[7]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001/t20200127_34641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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