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2020-02-07 17:16:11

 

作者:邓勇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dengyong@daresure.com

 
 

一、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

谈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对合同的法律影响,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最有参考价值的无疑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于2013年4月8日废止)。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并结合现有司法解释,此种合同的法律处理大致可区分为以下两类:

 

1

 

受疫情影响但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这一类通常是指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受疫情影响按原有约定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举例说明,如商铺租赁合同,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商铺不能营业或是可以营业但客流大幅减少,此时如果仍按原有标准支付租金则很可能会对承租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那么此时调整变更该时段的租金甚至解除租赁合同就成为租赁双方可供考虑的选择方向。而对于此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就规定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条款在法律理论中称之为“情势变更原则”。而在现实中,这一原则已经发生实际效力:根据新闻报道,万达集团在2020年1月28日宣布,为配合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将对全国所有万达广场商户减免从1月24日至2月25日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1]。随后保利、卓越、宝龙、红星美凯龙以及大悦城控股、华润置地等多家商业地产公司也纷纷宣布对旗下商业项目减免租金,共克时艰[2]。

 

2

 

因疫情导致完全不能履行的合同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这一类则是受疫情直接影响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例如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第1号《通告》(以下简称第1号《通告》),明确规定自当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那么原先购买了上述时段之后的飞机票(火车票)的乘客由于上述《通告》的限制而无法搭乘航班或火车,从而需要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退票或改签等举措。所以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各航空公司及客票代销机构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免费办理退票,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也决定自同日起对旅客退票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而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也是各类合同中的必备格式条款,如果能够证明疫情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那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非典时期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将本次肺炎疫情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基本没有太大障碍。当然还需要关注是否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二、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

肺炎疫情虽然众所周知,但并不代表合同一方就可以毫无作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合同当事人至少负有“通知”和“证明”两项法定义务。

 

 

通知应当及时且容易证明

通知义务不难理解,是指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合同里对于及时通知有明确期限约定的,应当按时通知,而且通知方式应当是可被事后证明的,所以采用诸如快递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方式予以通知式较为适宜。

 

 

证明需依靠专业机构

对不可抗力的证明就不能只靠当事人自己了,此时由公证处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公证书就成为首选。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宣布为受到有关肺炎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公证事项专门设立绿色通道,由专人受理,急事急办,公证书可邮寄[3]。除了各地公证处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各地贸促会也可应国际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4]。上述途径均可在线申请办理,如有不熟悉上述流程的企业,可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值得关注的例外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援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有以下例外情况需要注意:

 

1

 

存在迟延履行在先则无法免责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已明文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此时疫情发生的时间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限孰先孰后就十分关键。假设某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在1月23日之前将买卖标的物从武汉送到其他地方,那么负有运输义务的一方就不能援引上述第1号《通告》为由主张免除其未能按时送货的法律责任。

 

2

 

肺炎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缺乏因果联系

      即使肺炎疫情当前,也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不能继续履行;即使有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也并不都是因为肺炎疫情而直接导致的。如果所涉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履行期限或变更相关约定条款的,就不满足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条件;如果所涉合同确实不能履行,但一方合同当事人无法有效证明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是肺炎疫情,那同样缺乏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基础。假如存在上述情形,建议在征求律师的专业意见后再行决策。

 

3

 

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并非一概免责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可知,部分免除责任同样是法律规定的后果之一,同时还存在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综上,本文只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略作理论探讨,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也不能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对于相关合同是否确受疫情影响、影响程度究竟有多深、法律条款应该如何适用、证据材料需要怎么准备,均需要在掌握更多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方可进行专业评估。

 

[1]http://www.cs.com.cn/sylm/jsbd/202001/t20200129_6020441.html;

[2] http://m.eeo.com.cn/2020/0129/375203.shtml;

[3]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M2NDQ4MQ==&mid=2656340874&idx=1&sn=4f3f09bb5d31fd05be7afa18a5ffa2a7&chksm=80251364b7529a723b1c9b933f30ff5567fd1df66369ad26ea5ea09e38e4c268f9d6d094b646&mpshare=1&srcid=&sharer_sharetime=1580431879263&sharer_shareid=4d83af6b9d2fa1085f741ce8ba2860a6&from=timeline&scene=2&subscene=2&clicktime=1580460400&enterid=1580460400&key=77acf435993e097e30c12b22eb41d553023e55fd7bea98275bc63e4c665035645bb97e65e997138c2745fb26824a48379c6043253d398df1ef98bb88d5247d46075dfa0896309bb36d85ec7a17559c5a&ascene=14&uin=MTUxMjM3MjAwMQ%3D%3D&devicetype=Windows+10&version=6208006f&lang=zh_CN&exportkey=AQDZ%2BoKdxZo%2B%2FtVlkVPNPiU%3D&pass_ticket=ns8UgI9mkf%2BedsIO9AlA7xGc9ahdQeAgyS0C5%2ByxQaSsVIhYKoxSrbzQAC2nEV%2FE;

[4]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content/202001/30/c98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