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扭曲”的知识产权会“扭曲”世界

2019-06-06 13:16:20

作者:吴一兴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wuyixing@daresure.com
 

特朗普一句话,华为买不到芯片了,连不上WiFi了,操作系统也不支持了。“道不同,不相与之共IP”,原本正常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变成了贸易战的弹药,变成了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壁垒。

 

孙小果一句话,重大立功了,死刑不用执行了,专利申请也成产业链了。直到黑幕捅破,大家才知道,“财务自由”的方法都在《刑法》里,“人身自由”的方法都在《专利法》里。

 

最高院一句话,“叫个鸭子”真的不能叫了,就像之前的“Going Down”一样,因为它们格调不高,与我国公序良俗不相吻合,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以上是最近在笔者朋友圈刷屏的三件事,它们没有关联,但都让笔者不禁发问:“知识产权怎么了?”

 

这不是我所理解的知识产权……

——引子

 

 
 

知识产权该不该搞“军备竞赛”?

华为事件作为中美毛衣毡的一轮新高潮,万众瞩目,有人为其自主精神喝彩,有人为其不利局势哀叹。很多国人在义愤填膺之余,也纷纷深入起底华为的科技研发储备和知识产权实力,甚至主动代入,为华为乃至整个中国电子制造业寻找全面知识产权抵制局面下的出路。

 

技术是中立的,在现在通行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各种技术作为智力成果,最终都将进入公有领域而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换言之,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自其发端,核心目标就是鼓励分享智力成果,从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技术的研发者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却是有国别的,他们的意志(或者说,他们所处国家的统治意志)将极大程度影响甚至干扰知识产权的自由流动。先进技术在国际范围内可不是“按需分配”,而技术优势往往会转化为先进一方拿捏乃至碾压后进一方的命门,无论企业还是国家都是如此。

 

笔者对国际政治并不谙熟,也无意分析当前国际政治、经济争端,但已深刻体会到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对一个行业、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缺失状态对消费选择和消费感受的巨大影响。我们可能会因为爱国情怀(虽然任总强调:“爱国不等于必须爱华为”,笑)而选择华为手机并放弃已经熟悉操作的安卓系统,也可能会为了继续使用那些已经无法放弃的APP而去选择苹果手机,而这本不应该是知识产权制度成熟的体现。

 

将知识产权的相互抵制称为“新铁幕的降临”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这种人为的不兼容状态已经实际损害了全球经济和社会福利。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促进知识和智力成果的产生和传播,而知识产权的对峙与抵制作为国家对立意识的产物,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原则,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体制肯定是有弊无利。

 

 
 

知识产权该不该成“免死金牌”?

孙小果,云南的一个黑社会头目,因罪行累累而在1998年被判处死刑。而之后的接近二十年,他却依然活着,还以“李林宸”为名继续从事犯罪行为。而令孙小果能够顺利减刑而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因素,是一项名为“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的发明。正是这项孙小果完全没有参与、却蹊跷归于孙小果名下的专利发明,构成了孙小果在等待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重大立功,从而成为“应当”给孙小果减刑的法定理由。

 

无独有偶,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也曾以假发明为由而获得假释,并进而外逃。这件事还曾引发了广东省监狱管理部门的一场动荡。[1]

 

罪犯的罪责刑在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后已经依法确定,之后的刑事责任承担,既是对罪犯的直接惩罚,也是对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伤害的一种弥补。而专利发明,因为对社会福利增加有所贡献,因此其发明人也依法应当受到鼓励和表彰。当二者凑巧发生在同一主体身上,社会既应当对主体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又应当对其发明行为的社会贡献而予以奖酬,这也就是将专利发明作为重大立功情节的初衷。

 

而遗憾的是,这一制度被人“玩坏了”,其立法初衷被践踏,发明专利反而成为少数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玩弄制度的工具。 “服刑人员从事专利发明并因此获得减刑”已经机械、片面地被适用,对发明创造是否为服刑人员单独完成的审查工作存在重大漏洞或人为干预。这也就是孙小果、张海们能够继续逍遥法外的依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审核程序的虚设,会造成实质正义的不足,犯罪分子以知识产权之名逃避刑事责任,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藐视与侵犯。

 

 
 

知识产权该不该当“卫道士”?

前文提到,知识产权用不好会变成犯罪行为的保护伞。而在另一类案件中,知识产权又变成了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杆。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坚决认定“叫个鸭子”文字商标因“格调不高”而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从而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另外,“GoingDown”文字商标也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在指定商品上存在不良影响”而不予申请注册。

 

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的核心作用,将附着其上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是商标的重要属性,我们一般称之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长期使用的商标可以发挥积累商誉的作用,消费者可以借助商标的知名度更便捷、更准确地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性能、价格等属性做出判断,从而选择商誉较高的商品进行消费。

 

简而言之,商标本身仅仅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真正影响消费者长期行为决策的仍然是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我们可以认为,一个“博眼球”的商标在早期能够快速引发消费者的兴趣,但这种兴趣并不等于认同,真正的商业利益还得依赖于消费者认可其商品或服务并愿意长期为其买单。

 

一个成熟、健康、充满正能量的社会,其本身的教化作用应该是强大的。商业标识在整个社会伦理及社会教育过程中能发挥的作用可谓微乎其微,片面要求商标必须“格调高雅”、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无疑给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增加了“不可承受之重”。商标审查人员更应该关心的是市场规则和商业伦理,让他们过多地去关注商标的艺术格调乃至教化作用、甚至需要脑洞大开地评判其谐音、暗指含义是否积极健康,无疑会迫使他们成为“老夫子”、“卫道士”。

 

 
 

结    语

我们处在一个文化融合、思想变革的时代,我们面临一个两极激烈对抗的局面,我们在追求一个公平、正义的未来。知识产权是一个舶来品,却飞快地融入并且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知识产权应该为我们服务,保护那些真善美,并且使我们更有求知欲、创造欲和服务社会的良好意愿。

 

我担心,一个扭曲的知识产权制度会进而扭曲我们的生活。我希望,我的担心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