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拟上市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该如何应对?

2019-06-06 13:11:55

作者:邓勇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dengyong@daresure.com

 

笔者的一家常年法律顾问客户最近遭遇了竞争对手提起的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而起诉的时机正好选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受理客户的科创板上市申请之后一个月左右。这种选择在上市前后提起诉讼的行径并不罕见,比如2012年乔丹体育在上市阶段被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以侵害其商标权、姓名权为由告上法庭;2018年赴港IPO的“平安好医生”被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侵犯该公司的“好医生”商标;2019年知名插座生产企业公牛集团也是在排队待审时被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10亿元。本文拟借此探讨一下应对之道,供有此需求的企业参考。

 

 
 

一、舆论应对之策

之所以把舆论应对之策放在首位,是由于在现实当中,被诉一方通常都是通过媒体才知道自己公司被起诉了,而此时法院的送达程序基本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始。竞争对手通常会在起诉之前就做好舆论攻势的准备,一旦从受诉法院取得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诉讼费缴费凭证,即可联络媒体安排发稿,这时媒体会积极联系被诉一方,询问得知被起诉时的真实感受,而如果被诉方毫无应对经验,一脸惊 (meng) 诧(bi)的狼狈模样正好是媒体希望呈现的常态,毕竟“不是天晴就会有彩虹 你一脸无辜不代表你懵懂”!那么针对这种突如其来的舆论进攻,拟上市企业应该怎么办?我们的建议如下:

 

  1. 在准备上市之前就应当做好舆论防御的准备,直白点说就是提前做好被竞争对手肆意纠缠的假想并准备好应对方案,应对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职的外宣人员、统一的外宣口径、精炼的答复话术以及有效的传播渠道,当然这些都需要根据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情况因地制宜的制订方案。

  2. 当然不是所有的拟上市企业都能未雨绸缪,如果没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那在得知被诉消息时也不宜反应过激,常用的回复术语基本都会围绕“是否接到法院文书”、“是否交由公司法务或专业律师处理”、“诉讼对公司上市进程有无实质影响”以及“对案件结果如何评估”等核心问题加以答复。

  3. 竞争对手掀起舆论攻势的意图无非是“损人”和“利己”两个目的,“损人”一般是指意图通过诉讼程序影响上市进程、向拟上市企业施加压力;“利己”一般是指在舆论层面树立己方的正面形象,将自身立于政治正确、道德高尚、技术领先且人畜无害的理想制高点,并力图将被诉方置于对立面。当然这种意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需要被诉方无意识的配合才能达成,如果被诉方没有应对经验,从而落入对方所掌控的节奏,则在舆论层面就会相当被动。所以与媒体打交道建议由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谨防落入对方圈套。

  4. 在应对媒体时,如果没有特别的渠道或手段,建议遵循“言多必失”的古训,当然也不能局限于“沉默是金”的执念,应对有策、应对有据、言之有物才是正确的姿势。

 

 
 

二、案件应对之策

知识产权诉讼的形式多样,内容千差万别,很难得出统一的应诉策略。但从实务经验来看,被诉方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之后会有一段时长为十五天的答辩期,这一法定时限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需要详加利用,在此期间内,有以下法律措施可以考虑:

 

  1. 提起管辖异议。由于原告为提起诉讼筹划已久,必然具有先发优势,而作为被告的被诉方为了拉近双方的差距,为己方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就成为首要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管辖异议只能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所以如果被诉方选择管辖异议作为首要应对策略,就需要适时提出,杜绝因为超期而导致应对失策。当然随意提出管辖异议也会招致法院对于滥用诉权的斥责或批评,但两害相权取其轻。

  2.  提起无效宣告。对于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案件,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也是最为常见的应对策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所以如果被诉方想达到中止诉讼的目的,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就尤为重要,当然上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法院可以不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提起无效宣告并不必然导致诉讼进程中止,但如果只是因为没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无效宣告而导致不能中止诉讼,那就错失良机了。

 

除了上述在答辩期内遵循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被诉方还应当在得知被诉信息后(不是收到起诉材料后)注意以下问题:

 

  1. 谨防对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实务经验,针对拟上市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的索赔金额一般都不会太低,上千万甚至过亿的诉讼请求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不排除原告一方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被诉方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一旦获得法院准许,则被诉方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就会面临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被诉方只能在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以后才会得到法院的通知,一旦财产被保全,被诉一方已经丧失先手,基本沦为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

  2.  谨防对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原告起诉时并不一定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材料,实务经验告诉我们,原告完全可以基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律甚至规定原告还能在起诉之前就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由于毫无征兆几乎预防不了,但诉中的证据保全还是有条件可以预防的,所以被诉方在得知被诉信息后立即做好应对证据保全的预防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3. 谨防对方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和第一百零一条除了规定了财产保全还规定了行为保全,也就是说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提前要求被诉方停止涉案被控侵权的相关行为,如果一旦实施,对于被诉方的企业运行可能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现有案例也显示,目前法院对于行为保全的支持比例在逐年上升。应对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一方面是积极参与关于行为保全的听证或谈话程序,争取论证案情不具备行为保全的实施基础,如果一旦法院裁定实施行为保全,被诉方还能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三、反制应对之策

在舆论应对和案件应对等措施之外,随之应当考虑的就是针对对方的反制手段了。一般来说,可供选择的反制手段如下:

 

  1. 反诉措施。这种反制手段的实施范围比较窄,通常是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里,如果双方互有违约行为,则被诉一方可以采用反诉的手段来对抗对方的本诉,从而起到抗衡和制约的目的。

  2. 另行起诉措施。除了反诉,最为常见的反制手段就是另行起诉对方,以诉制诉。其中恶意诉讼是值得考虑的一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18日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的第十四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加入了第155项“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及其交易对象滥发侵权警告或者滥用诉权,构成侵权的,可以视情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当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恶意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实践加以摸索探寻。

  3. 行政举报措施。如果对方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采用行政举报或投诉的形式也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反制作用,当然反制的效果如何还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了。

 

综上,拟上市企业应当在上市之前就对竞争对手可能提出的诸多手段进行假想推演并做好防备预案,这样才能应对得当,避免被偷袭得手,毕竟古训有云“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