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辣条的真身是什么?——食品类别背后的“斗争”

2019-05-24 10:15:59

作者:彭琰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pengyan@daresure.com
 

辣条,作为曾经的“五毛食品”,是大部分人戒不掉的零食,甚至被BBC称作是最受我国年轻人欢迎的小吃。可能有人会问,辣条到底是什么?实际上,回答这个问题不仅需要讨论辣条在食品监管体系中的分类,还需要考虑辣条的执行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紧密联系。一包小小的辣条,背后的矛盾与冲突超出了想象。

 

 
 

一、是挤压糕点,还是调味面制品?

在将辣条归到某一类别之前,首先需要分别解释挤压糕点和调味面制品的性质。

 

挤压糕点在《GB/T 30645-2014 糕点分类》(以下简称GB/T30645)[1]中的类别为冷加工糕点项下的熟粉糕点[2],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类别与在GB/T30645中的一致。不过,挤压糕点在《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2760)表E.1中的类别则为中式糕点(月饼除外)。[3]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规定,调味面制品属于方便食品的一种。虽然在GB2760中无法找到调味面制品所属的类别,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食药监〔2015〕57号通知)中,调味面制品属于方便食品。同时,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第8号公告)附件5中,调味面制品属于方便米面食品。困难的是,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并无调味面制品[4]的定义,亦无方便米面食品[5]的定义。

 

目前在《NY/T 2988-2016 绿色食品 湘式挤压糕点》(以下简称NY/T2988)、《DBS43 002-2017 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以下简称DBS43)、《T/CGCC21-2018 团体标准 挤压糕点》(以下简称T/CGCC21)中,辣条属于挤压糕点。在食药监〔2015〕57号通知、《DB41/T 515-2007 河南省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以下简称DB41)、《DBS50/028-2017 重庆市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以下简称DBS50)中,辣条属于调味面制品。标准众多的情况下,难以说清辣条的真身是什么。

 

 
 

二、辣条所属的类别之争

辣条所属的类别之争,实际上是众多地方标准与食药监〔2015〕57号通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斗争”。简单地说,把辣条规定为是挤压糕点还是调味面制品,决定了在生产辣条时用什么、用多少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也决定了行政机关如何监管企业生产经营辣条。

 

食药监〔2015〕57号通知认为辣条是调味面制品,决定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以下简称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也将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食品,要求其使用食品添加剂时符合GB2760对方便食品的规定,即辣条作为调味面制品,不可以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功能为防腐剂)和安赛蜜(功能为甜味剂,又名安赛蜜)。一旦辣条的生产企业被发现使用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安赛蜜,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轻则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6]

 

但是,我们面临的矛盾是部分生产企业一方面所持生产许可证内容为调味面制品,另一方面其生产时的执行标准仍合法有效(如表格所示),根据执行标准,辣条应当属于挤压糕点。较多生产企业认为食药监〔2015〕57号通知和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未给出调味面制品的定义,不能使用调味面制品来定义事实上属于挤压糕点的辣条,生产时遵循的应是GB2760对中式糕点的规定,由此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食品添加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冲突如何解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曾于2018年5月9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征求意见稿),其基于对调味面制品原辅料、生产加工工艺、产品特点、食用方式等要素的特征分析,将调味面制品定义为“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油脂等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具有一定韧性的即食食品”,同时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虽然国家标准仍在制定过程中,但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辣条的类别之争,并解决如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冲突,需要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明确划分GB/T30645中挤压糕点与调味面制品的区别。挤压糕点的定义与调味面制品的定义极为相似,都是以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成型)、拌料(调味)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两者都可以“即食”。若不通过定义将两者明确区分,则辣条的类别之争仍将继续。

 

第二,禁用或准许使用某些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考虑技术上有无必要和是否安全可靠。若某些食品添加剂存在着工艺上的必要性,能够改善辣条的品质或加工工艺,则不建议一味地将某些食品添加剂排除在外。但如果是基于安全考虑,并通过风险评估表明长期食用含有某些食品添加剂的辣条,将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则需要考虑禁用某些食品添加剂,以消除安全隐患,减少行政机关执法检查的成本。[7]

 

第三,生产企业及时做好现有执行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的对接工作。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笔者推测,最终发布的国家标准极有可能规定,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故在生产时将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安赛蜜等食品添加剂。若生产企业提前依照GB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既是与目前执法机关的主流观点相符,也将降低新标准对生产工艺的冲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本文中标准代号(编号)为GB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T是国家推荐性标准,DB为地方标准,NY为行业标准。

[2] GB/T30645将挤压糕点定义为:“以小麦粉和/或豆粉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或剁辣椒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甜、咸、柔韧、香辣等特色的糕点。”

[3] 造成类别差异的原因是发布标准的主体不同,产品分类的依据不同。发布GB/T30645的主体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2760的主体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主体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而糕点的分类依据包括按生产工艺分类(热加工糕点与冷加工糕点),和按产品区域特色分类(中式糕点与西式糕点、其他类)。

[4]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中,调味面制品的定义为:“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

[5]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将方便米面食品定为:“以米、面等为主要原料,用工业化加工方式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部分预制食品。例如方便面、方便米饭等。”参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年版,第107页。

[6] 2018年8月30日,原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卫龙”等品牌的辣条均被抽检查出含有脱氢乙酸,根据GB2760的要求,生产辣条(调味面制品)时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7] 参见沈岿:《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