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部分条文解读和建议

2019-04-25 09:56:55

作者:王莉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li@daresure.com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9年4月30日开始施行。《规定》旨在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1]内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节目播出时间、节目内容提示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节目内容提示和播出时间的规定值得相关从业人员的注意。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解读:本条针对未成年人节目内容的适龄性作出了规定。《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对未成年人节目内容本身作出了要求,同时在本条还要求:①节目内容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进行制作;②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应采取图像或声音对节目内容予以提示,即节目制作机构和节目传播机构均有义务对节目内容予以提示。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

解读:本款对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节目播出时间、节目内容适龄性作出了要求。

 

对于《规定》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节目内容划分标准不明确

《规定》第十一条实质上是对未成年人节目施行视听节目分级。但《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内容如何按照年龄划分、划分标准等并未予以明确。结合我国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见相关内容。《规定》施行在即,在缺乏明确的内容划分标准的情形下,很可能导致各制作、传播机构对节目内容划分不统一的情形,如内容相同或类似的节目,有的划分针对适宜15岁以上未成年人观看,有的则划分为适宜10岁以上未成年人观看。如此一来,会对监督和责任认定造成困难,相关部门无法进行客观、公平的判定。

 

 
 

二、如何进行节目内容提示不明确

笔者认为,《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实质上是明确了节目制作、传播机构对制作、传播的节目应当承担安全警示义务。但《规定》对提示的规范性并未明确。比如:提示应当出现在哪里,节目播出前、还是播出中?节目播出前的提示应当持续多长时间?采用年龄上线还是采用下线的方式提示适宜观看的年龄,如适宜10岁以上未成年人观看,还是适宜10岁以下未成年人观看?提示的内容是什么,是否需要指出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或者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情节、需要家长陪同观看等。如何进行节目内容提示不明确,将导致提示五花八门,这对制作、传播机构来说也很难有客观的标准去考量自己是否妥善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

 

2013年,三个未成年人共同模仿动画片《喜洋洋与灰太狼》中“狼烤羊”情节玩类似游戏,将另外两个未成年人烧伤。受害人将该动画片的制片方作为第二被告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制片方对受害人的损失也须承担责任[2]。假设该案件发生在《规定》施行以后,按照《规定》的要求,制片方是否可以以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为由要求免责,我们也无法进行判断。另外,制片方在本案中的侵权情形,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情形来处理,还是适用特殊侵权(最为接近的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目前在学理上并不统一。

 

 

 
 

三、《规定》二十三条第一款缺乏合理性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在特定时间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什么是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的节目?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收听收看的节目的范围最小,因此,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的节目一定是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那么,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的节目的制作、传播是否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举例来说,很多电视台在每天17:00至20:00期间会安排播放各类新闻节目。新闻内容中有时会存在自然灾害场面、战争场面、捕捞杀生情景等,《规定》施行后,是否意味着进行客观报道的新闻节目也应当一并整改以符合“所有人群收听收看”?此外还有诸多婚恋节目,《规定》施行后,是否意味着这些节目要么整改内容,要么寒暑假期间停播或者放到深夜档?笔者认为,针对诸多不同类型的非未成年人节目而言,该款规定从客观来说缺乏合理性并且难以实现。

 

 
 

四、是否应对所有节目按照内容和

年龄进行划分

《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定义将视听节目划分为未成年人节目和非未成年人节目,但这个定义仅是依照主要参或收听收看主要人群的年龄段进行的一种划分。非未成年人节目中,同样具有完全适宜、有条件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如仅针对未成年人节目进行提示,那么在涉及具体案件时,制作、传播机构则很有可能主张节目为非未成年人节目,从而不具有提示义务,进而规避处罚和脱责。

 

《规定》第十一条的提示义务,显然是为了保障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可以预先判断节目内容是否符合其年龄段和身心健康而设定的。对于非未成年人节目,尤其是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的节目,单纯依靠播出时间来判定其适龄性,显然不合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如果没有提示,监护人和未成年人无法判断即将收听收看的节目是否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笔者认为,综合《规定》第十一条和《规定》二十三条第一款两条内容来看,对所有视听节目进行分级和安全义务提示才可以全面的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同时避免制作、传播机构以非未成年人节目进行抗辩。

 

 
 

五、《规定》第四十条难以操作

《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未构成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的非未成年人节目,旨在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那么针对这类节目,如何参照《规定》执行?是完全按照未成年人节目的标准去制作、传播节目,还是节目制作、传播过程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即可,还是其他?这显然具有明显区别。在没有进一步的细则出台前,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出现的非未成年人节目应如何制作、传播尚未可知。

 

目前,施行视听节目分级制度的有我国港澳台地区、日本、韩国、美国、新加坡等。综合已有的分级制度,分级制度一般适用于所有视听节目(根据视听节目的特点,分级要求会有不同)。视听节目一般分为全年龄、有条件允许未成年人观看和不允许未成年人观看三种,各国和地区再根据本国或本地区未成年人特点和年龄段作出更为详细的划分。

 

以韩国电视节目为例。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简称KCC)负责电视广播的分级制定、监督和处罚。电视节目分为五档,包含全年龄、12+(未满12岁的儿童建议由成人陪同观赏)、15+(未满15岁的儿童建议由成人陪同观赏)、18+(未满18岁禁止入场)和限制级(未满19岁禁止入场,并限制剧院播映,只能以录影带或影碟发行,同时禁止任何形式的广告)。在节目播出前,会出现提示画面,指出收看年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或者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情节的类型以及是否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观看,如下:

 

 

韩国JTBC电视台某节目播出前内容提示,“本节目包含

不适合未满15周岁的青少年

观看的内容(主题、语言、可模仿性),

须在监护人的指导下观看”

 

如一档电视节目违反分级制度规定,电视台将受到处罚。相关处罚内容会在处罚决定后该节目最近一期的片头出现。

 

笔者认为,施行分级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分级制度也许并不完善,但其分级划分标准、监督以及处罚值得我国参考。《规定》施行在即,建议尽快出台配套的分级细则。由于未成年人节目涉及了内容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多领域内容,分级标准建议由多部门联合制定,并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同时遴选具有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施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处理单位负责监管。

 

[1]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2]《男童模仿《喜羊羊》烧伤两名同伴 动画公司被判担责15%》 http://news.sina.com.cn/o/2015-05-09/0639318115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