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晓律师事务所

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究竟有没有著作权?

2019-04-18 10:25:28

作者:邓勇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dengyong@daresure.com

 

2019年4月10日21时,“事件视界望远镜”(Event Horizon Telescope,简称EHT)项目组在中国上海和台北、日本东京、美国华盛顿、比利时布鲁塞尔、智利圣地亚哥及丹麦灵比同时发布人类首张黑洞“照片”。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比首张黑洞“照片”更为抢眼的却是“视觉中国声称对首张黑洞照片拥有版权”一事,引起了各方的强烈关注。该事件不断发酵,各方讨论的主题却多是对“视觉中国”维权历程的大肆声讨,而对于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基础事实,却被淹没在诸多情绪化的表达之下,本文拟就此略作探讨。

 

 
 

一、黑洞“照片”是照片吗?

乍一看标题问题如同一句废话,新闻都说了是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怎么还需要讨论是不是照片呢?而笔者也有朋友在看到新闻和黑洞“照片”时不禁发出疑问,不是说黑洞可以吞噬包括光线在内一切,那又怎么可能给黑洞拍下照片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还需要了解黑洞“照片”的来历和背景。根据媒体的介绍,负责发布黑洞“照片”的EHT项目起源于2006年,包括有分布于南极、智利、墨西哥、美国、西班牙等国共计8台亚毫米波射电天文望远镜及望远镜阵列构成,组成了一个口径等同于地球直径的超级“虚拟”天文望远镜阵,这个天文望远镜阵的观测目标主要为位于南半天球、银河系中央的特大质量黑洞人马座A*以及位于北天球的室女座超巨椭圆星系M87星系中央的超大质量黑洞,后者虽然距离地球有5500万光年,但其质量约为太阳的65亿倍,属于超大质量黑洞,因此成为了“拍照”的首选。根据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台长沈志强的解释,“由8个望远镜虚拟的大望远镜阵列并非直接拍出了黑洞的图像,而是给出了许多数据,必须经历复杂的计算机处理过程。”[1],而此次观测记录下的海量数据,经过了复杂的后期处理和分析,才获取到了最终的黑洞图像,“其中展示了一个中心为黑色的明亮环状结构,看上去有点像甜甜圈,其黑色部分是黑洞投下的“阴影”,明亮部分是绕黑洞高速旋转的吸积盘。参与国际合作的中方科学家、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台长沈志强解释,由于运动导致的多普勒效应,黑洞一边亮,一边暗。而且大家看到的颜色不是真的颜色,因为那是射电波,没有颜色。天文学家用颜色来描绘,是‘伪色成像’”[2],也就是我们最终从新闻中看到的黑洞“照片”。

 

从上述背景可知,我们目前所能看到的黑洞“照片”并不是传统意义上使用照相机所拍摄的胶片照片或数码照片,而是通过对天文望远镜观测所获得的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后得到的模拟图像,图像里的黑色部分只是黑洞“投影”而并不是黑洞本身,明亮部分的吸积盘也不是图中的金黄色。这一属性说明黑洞“照片”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对摄影作品所作的关于“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的定义,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新闻媒体之所以使用照片的表述只是为了有助于观众更为方便的理解,从本质上讲,黑洞“照片”并不是照片!

 

 
 

二、黑洞“照片”有独创性吗?

如果黑洞照片不是照片,那它还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吗?从笔者初步检索到的为数不多的专家意见里,对此也持有不同意见:上海市二中院的袁博法官认为“‘黑洞照片’实际上是科研机构利用大数据和分析进行模拟后制成的图片,带有‘客观数据基础+人力后期制作’的特征,因此尽管不构成“摄影作品”,但仍然可以构成其他形式的作品类型,而且由于加入了人力编辑的后期创作,因此其构成作品也并不违反‘客观事实不受版权保护’原则。”[3],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游云庭律师也持有类似观点[4];但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孙国栋律师却持相反观点,认为“版权法意义上的照片作品,和普通照片是不同的,它要反映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以及反映作者独特的曝光、编辑加工技巧,而普通照片只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再现,无论它再现的那个客观事实多么伟大,但照片本身可能就是普通的。照片拍摄的内容和照片拍摄的形式,是两码事”[5],而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则主张“世界首张‘黑洞’照片的拍摄过程极其复杂,照片的部分数据来源于全球现有的八个射电望远镜(阵)捕获的数据,剩余数据通过一定的算法综合分析、处理形成,最终‘冲洗’形成‘黑洞’照片。陈绍玲指出,“黑洞‘照片’本质上是特定算法的唯一产物,算法相当于公式,公式固定,结果唯一。这意味着‘计算’这张‘黑洞’照片的科学家不但不能干预‘计算’过程,而且对‘计算’结果也没有选择余地,只能得到唯一结果。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个性化判断和选择的产物,个性化判断和选择的空间越大,创造性的程度越高,越有可能构成作品。‘黑洞’照片不是科学家个性化判断和选择的产物,而是特定算法的唯一结果,因此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6]。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老师也持相同观点。[7]

 

有新闻报道,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的科学家Katie Bouman带领团队在2016年开发了一种新的图像算法,这种算法可以滤掉因大气湿度等原因引起的噪声和其他杂乱信息。EHT项目的科学家正是通过这种新算法将从各大天文望远镜收集到的数据合成到一起,最终生成了黑洞“照片”[8]。如果假设黑洞“照片”是通过上述图像算法合成获得的(因为也有报道显示黑洞“照片”最终没有使用该算法[9],尚无法确认),那么可以确定的是该黑洞“照片”并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再现,因为现有的技术手段还无法达到对黑洞“简单再现”的效果,但是否就此可以得出黑洞“照片”被赋予了“独创性”的结论,笔者的观点是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讨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及司法实践,“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核心特征,但对于什么是作品的独创性并没有权威的完整定义。而在对于黑洞“照片”是否构成作品的讨论中,是否存在人为编辑被视为是认定独创性的标志之一,但现有的背景材料并没有对这个关键问题予以证实或证伪,只能假设性讨论。换句话说,如果黑洞“照片”是纯粹依靠算法合成出来的模拟图像,在其“生产过程”之中并没有任何可以体现“人为”的选择、取舍、表达的环节或过程,那么黑洞“照片”很可能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也就没有任何著作权;反过来讲,如果黑洞“照片”除了算法合成以外,还被人为的编辑、修订、调整过,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比如根据前述新闻报道,黑洞“照片”里的颜色并非客观存在,而是后期“伪色成像”,那么照片里的金黄色究竟是人工选择还是机器计算就是体现是否存在“独创性”的标准之一。   

 

 
 

三、讨论黑洞“照片”带来的反思

从媒体近期由黑洞“照片”到“视觉中国”的舆论讨论中,笔者个人有以下感受:

 

1

 

预设结论容易导致判断过程不周延

正常的逻辑三段论应该是遵循大前提小前提加结论的推理过程,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先做判断,再来寻找论据的情况。也就是先做价值判断再来事实判断。比如在黑洞“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上,会有预先得出是或否的结论,再来根据预设结论完善论证过程的现象,这样一来难免会对实际情况(前提)有所选择或忽略,从而影响了结论的正确性。

 

2

 

放大局部忽视整体极易产生偏见

对于视觉中国群情激昂的讨伐很容易让观众产生反抗压迫的虚幻快感,但比起“天下苦视觉中国久矣?”的吸睛标题,图片盗版的客观现象却被若有若无地掩盖,就像村上春树那句常被引用的名言“在一堵坚硬的高墙和一只撞向它的蛋之间,我会永远站在蛋这一边”一样,站在蛋这一边会给观众营造一种无比正确的崇高感,但如果,这只蛋本身就是个“臭鸡蛋”,还会有被守护的价值吗?

 

注释:
[1]http://k.sina.com.cn/article_2056346650_7a915c1a02000xujk.html?from=science
[2]http://k.sina.com.cn/article_2056346650_7a915c1a02000xujk.html?from=science
[3]https://mp.weixin.qq.com/s/qe6pEMkyyHevhSiAVr3ySw
[4]http://blog.sina.com.cn/s/blog_449b2d530102yrra.html
[5]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4-12/doc-ihvhiqax2162131.shtml
[6]http://mini.eastday.com/a/190412090358493.html
[7]http://www.caiguu.com/jujiao/180609.html
[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843785476362136&wfr=spider&for=pc
[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600910291383604&wfr=spider&for=pc